我国从1961年开始实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改进与变革2016年正式取消科技成果鉴定改为实施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
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需要。而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使评价更加科学化,更有利于获得投资方和合作方的认可,更有利于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更有利于获得政府支持。
从国家科技成果网2018年统计数据分析来看(最新完整报告为2018年),登记成果6.57万项,其中经过成果评价及鉴定的成果分别占25.93%和18.92%共约3万项。自2014-2018年科技成果的评价方式发生较大变化,鉴定项目所占比例从44.00%下降至18.92%,评价机构评价的科技成果比例在此期间逐年上升,从2014年的13.24%到2018年的25.93%,四年间提高了12.69个百分点,并且近两年通过评价机构评价的占比还在逐年上升。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的区别
科技成果评价所需资料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提交《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有成果完成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与其它现有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二、评价受理
评价单位应在接到评价申请后,对材料初审,并七天内作出是否受理评价申请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评价时间、评价形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对符合科技评价条件的应签署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合同。
根据参加评价项目的专业从专家库内遴选、聘请同行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或函评专家组。
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价所需资料报送组织评价单位。
按照约定评价活动时间、地点、形式制订会议议程,发送会议通知,落实会议具体事宜。
三、受理单位召开科技成果评价会议
四、出具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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