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如下:
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2.对于结题时资金结余50%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出情况说明,经依托单位审批同意后与项目决算表一并提交。对无充分理由导致结余资金过多的项目不予结题。
3.依托单位按照《关于收回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20〕87号)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17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于2021年1月15日至4月15日(16时以前)期间提交电子材料,并打印纸质材料加盖依托单位公章(一式一份,应保证纸质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一致),于4月15日前直接送达或邮寄至材料接收组。采取邮寄方式的,请在截止时间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7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8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所有依托单位均应完成填报工作。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收回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的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资金进行催缴。依托单位要积极组织协调,按时、准确、真实、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资金。
三、工作步骤
1.依托单位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21年1月15日至4月15日,依托单位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址:https://isisn.nsfc.gov.cn/)在线填报“2017年度结题项目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见附件),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依托单位公章)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3.“应退结余情况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2021年4月15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4.2021年1月15日至4月30日,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5.结余资金退回收款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户账号:75080188000094627,开户银行行号:303100000135。同时在附言上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四、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有2017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4.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5.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汇总成一笔退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避免出现多次分笔退款情况。
6.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在线填报、点击提交、下载打印、邮寄报送等操作,不应直接下载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填报邮寄。
7.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8.“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9.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通知。
10.依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