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环境污染应急治理
周晋峰提出6建议:
1. 参与环境污染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需要有效的防护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加强监测。环保应急是两个层面的应急保护,一个是环境的保护,一个是人的保护。例如我们的斑海豹救护保护工作,不但要注重动物的保护,同时现场工作人员的保护也要注重,比如在调查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时候,那么进入野生动物救护和调查现场,要进行检疫和防疫等。对参与的工作人员的防护是目前环境污染应急治理要加强重视的问题。
2.处置污染时间长的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工作时,需要注意污染加速问题。污染时间太久会造成被污染土地表面结皮结痂,当表面揭开后,气体会挥发、土壤地下水污染会加剧渗透、扩散。例如常州毒地案,三个化工厂的污染几十年一直都没有引起注意,化工厂搬迁后,治理污染期间才出现了较大影响。这就是典型的再污染问题。所以当应急处置污染物时,会加速触发污染的发生,发展,要着重关注被剥离的空间,散落在空气中的尚未被处理的污染物如何防治其继续扩散、渗透。
要关注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我们修复中要综合考虑环境生态代价的因素,特别是存在了几十年的污染的情况下。
3.我们基本强调大的治理概念,治理要注重多方参与。我们更倾向于“保护修复观”不是简单的挖出来这么简单。目前存在的一些工业治理方法不是很妥当。例如“某毒地”污染物的治理是原来采用“异位—资源化利用+局部区域隔离”的修复方法,即将污染场地-6米以上的污染土壤挖出,利用现有的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生产装置,作为水泥厂原料资源化利用。这种处理方式就会导致次生污染大于原生污染,所以治理一定要科学,可以考虑原地封存的治理方式。目前我们提倡“NbS”的治理概念,就是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同时治理要注重有充分公信力的相关方参与。
4.治理过程要有详细数据,因为公众都会关注具体的数据变化。
5.关于检测机构选定的合理性。社会公众可能更关心取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被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处于中立地位。尤其是政府或者企业自己选择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其选定程序、方式是否规范。要消除公众的疑虑。
6.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充分邀请利益相关方,哪怕是前期的批评者参与治理和监督。这样才能出具更公证的结果。相关负责部门可以考虑建立沟通机制,吸纳社会组织进入沟通环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的作用,倾听社会公众的声音。我们认为,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包括环评机构、评估机构,以及当地的监管部门等等,都应该从最近的一起沙漠污染事件中汲取教训。应该更加认真的坚持环境评估、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共治,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两次提到公益诉讼。这体现了“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不是像有些人误解的那样仅仅是对抗性。例如“毒跑道”案件,以前因为塑胶跑道问题,很多家长会有过激举动,甚至出现游行示威事件。绿会提起了“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这种事件基本上没有再发生了,这就是公益诉讼带来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张娜 核/Linda 编/Angel
【公益项目】
对土壤污染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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