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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