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您听说过2015年发生在常州外国语学校被称为“校园毒地”的土壤污染事件吗?该事件导致490余名学生身体出现异常症状,其主体原因与该学校紧邻的化工厂旧址“毒地”地块有关,有报告显示该地块中存在严重超标的氯苯、萘、汞、铅、镉等致癌物质,在政府对该“毒地”进行修复过程中,对学校的地下水和空气造成污染,本应严控远离的“毒地”,却因管理处置不当导致严重污染事件的发生,常州市相关领导及部门被处以严厉处罚,并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要求加强对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的环境监管,确保土壤治理达标。
事件发生在2015年,那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尚不健全,为了防止此类恶性事件再度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作了哪些规定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工业生产对土地造成污染的情况做出以下规定: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只有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严控环境风险管理,才能有效遏制类似“毒地”污染事件的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带来的伤害。您身边有这样的事吗,留言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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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网络
编辑:云南省环境
科学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