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设计,土地发展权转移遵循着从政府到市场的两次配置。行政配置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取向,是国家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配置则在行政配置基础上,以效率优先为准则,旨在实现空间资源最优配置。为衔接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保障规划严肃性同时使得配置更为高效、规范,以土地发展权规划为抓手,建立二者的衔接机制。
从规划定位来看,土地发展权规划应当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上,作为专项规划管理,是市场交易开展的核心依据。在编制环节,应与本级规划分区相衔接,将一定比例区域划入发送方(保护区、整治区)与接收方(开发区、提效区),明确一定时期内可转移土地发展权总量与接收上限。在实施环节,重点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在总量约束情况下,适时调整不同类型土地发展权结构与比例关系,增强规划实施弹性。在监管环节,由上级政府负责监督发送方、接收方实际开发保护和收益分配情况,如发送方地区耕地数量、耕地质量是否合格,资金是否落实;接收方超额开发后对于规划其余内容执行是否达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