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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四十讲: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司法保障——审判机关环境司法保护视角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5-08


2021年4月30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0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何卫东副研究员作了题为“我国水环境治理中的司法保障——审判机关环境司法保护视角”的主题报告。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羽律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何卫东副研究员首先介绍了水环境司法保障的内涵,即在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基础上,针对涉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需求,建立水环境(特别是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门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司法保护的审判模式、程序规则、审判理论等机制建设。如审判机构及队伍建设,创新集中管辖制度及归口审理模式,完善司法审判实体和程序规则,明确水环境和水资源纠纷及侵权案件审理机制、生态破坏的司法救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承担等。

何卫东副研究员还强调了当下水环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顺应水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自然规律,符合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对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创新审判模式,统一水环境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用水安全和水生态环境品质具有显著意义。完善水环境的司法保障不仅需要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治理,区域协调发展、协同保护,司法服务保障,预防优于救济等理念,也需要加强审判体系、审判组织体系和审判人员能力等体制机制建设。

通过对水环境司法裁判案件数量变化、水环境案件地域分布、水环境案件裁判结果等数据的分析比较,何卫东副研究员提出:流域水环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存在障碍,一方面流域跨行政区专门审判机构亟待设立,另一方面审判队伍建设尚不完善;同时,还存在水环境司法保障中的整体性与协同性问题,例如司法系统内部相关体制机制不统一、协同性差,环境司法保障与行政执法协调不顺畅等。对此,何卫东副研究员提出要探索设立特定水生生态系统的跨行政区审判专门机构 ,加强审判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

在讲座的最后,何卫东副研究员做出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间内采取的是立法为中心、行政主导模式,生态环境司法不是该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主流。在司法传统上,审判救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多处于被动环节,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最后一道司法保障。事实上,在法治体系中司法位于中心地位,它促使法律从纸面走向现实生活,通过司法裁判与执行型塑公众对法律与国家管理的认同;同时司法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防止行政权的恣意,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和严格执法基础上,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也是国家公权力介入水环境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环境资源审判被确认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严格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通过大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及时运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能够为水环境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王羽律师在与谈中对报告给予高度赞扬,他认为得益于国家在环保方面大力加强,环境法治的研究逐步得到重视,环境司法实践开始“狂奔”,但环境司法的理念却没有跟上,例如立法对于水污染的定义是有体物的入侵导致水的利用价值减损,但价值的减少在实践中如何衡量就是个问题。这些问题在以前不是问题,对于行政机关只要超过排放标准就可以处罚,但现在在诉讼环节中,环境侵权中的环境损害如何计算污染程度是没有明确标准的,司法机关也在绞尽脑汁解决这个问题。与谈结束之后,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彭峰研究员、尹琳副研究员、王佩芬博士等参与了讨论。

在讲座的最后,姚建龙研究员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与会人员再次表示欢迎与感谢。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0讲圆满结束。


来源:fazhizhiku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I5MzY5Mg==&mid=2651747032&idx=1&sn=ec84c1cc4c6f93388845a713df206a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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