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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话说“人分三种:男人、女人、女强人”,新时代的职场中“巾帼不让须眉”的例子在各行各业比比皆是。我们不难发现女性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各行各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以及传统的性别观念仍导致女性在职场中常常碰壁受伤。在“五·一”劳动节这特别的节日里,「路人法餐厅」为您特别推荐“五·一”限定「法律主菜」——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解读。
01
录用条件不得歧视: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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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岗位安排不得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关联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不得歧视:用人单位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关联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02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所限,女职工不仅存在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也有所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还应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根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无疑从法律角度赋予用人单位承担对女职工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联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更多内容可详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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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联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关联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联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以上为全国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女职工特定福利待遇,但由于不同地区女职工就业环境的不同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有不同程度细化规定,甚至增加福利。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的,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上述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各用人单位应每两年对女现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关联法条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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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立法。但笔者不得不说,在实务中,依旧很遗憾地看到存在录用条件限定性别或生育,因女职工怀孕、哺乳而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扣减女职工生育津贴等现象,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尚有一段漫漫长路,还需用人单位提高法律合规意识并增强社会责任感,劳动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女职工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以此来贯彻落实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充分保障女职工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安心、精彩地撑起“半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