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下文简称《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长江流域以全国21%的面积,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承载着全国40%的经济总量。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流域立下了哪些绿色发展规矩呢?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是确立绿色发展理念。《长江保护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成为长江流域各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
二是统筹绿色发展规划。《长江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要求,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三是制定绿色发展红线。《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四是明确绿色发展措施。《长江保护法》在第六章专门一章共11条,来规定绿色发展的措施,具体包括推进产业升级改造和清洁化改造,加快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等。
五是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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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网络
编辑|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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