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在其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用7个条文细化了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修复责任等内容,特别对于环境诉讼中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提供了有利依据,相较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是首次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了主张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实体法依据。
绿会法律部副主任张娜在文章中从概念、来源、实践应用、计算方式、酌定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前提和依据等多个方面论述了这一概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运用。
文/张娜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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