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基本权利”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9-02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纲领被概括为若干要点,并且是作为自然法的要求而提出的。这些要点就是各项人权和公民权,它们构成了18和19世纪历次解放战争的主题,这些权利被镌刻于受当时政治运动的影响而拟制的宪法之中。甚至自由主义的支持者也会自问,它是不是这些权利的恰当处所,因为在形式和措辞上,它们更像是立法和行政所应遵循的政治纲领,而不是一些在内容上适合实际生活规则的法律原则。无论如何,仅仅从形式上把它们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宪法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使它们的精神渗透整个国家。国家的基本法赋予奥地利公民享有“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以口头、文字、印刷或绘画方式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他们从这一事实中获益甚微。这些法律规定对言论自由的妨碍,与没有制订基本法时的情况一样严重。英国没有规定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然而言论和出版在英国却享有真正的自由,因为体现在思想自由原则中的精神浸透进了英国的全部立法。


某些反自由主义的作家试图效仿这种政治的“基本权利”,确定基本的经济权利。他们有着双重目的:一方面,他们想揭示一种社会制度的无效,它甚至不能保障这些所谓的天赋人权;另一方面,他们想制造一些简短易记、行之有效的口号,用来宣传他们的观点。为了建立一个符合他们所说的理想的社会秩序,从法律上确立这些基本权利就够了,这种观点通常不是其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特别是近些年来,多数人确实认为,只有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他们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构思出基本的经济权利,仅仅是为了表明社会制度必须满足哪一些需求,它是批评而不是政纲。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他们是要让我们明白,按其拥护者的观点社会主义应当取得什么成果。


以安东·门格尔之见,社会主义通常设定了三项基本经济权利——对全部劳动产品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和工作的权利。


任何生产都要求生产的物质要素和人力要素的协作:它是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有目的的联合。这些要素分别对生产的成果做出了多少物质上的贡献,是无法确定的。这些要素分别对产品的价值作出的贡献,则是一个每日每时由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来回答的问题,虽然近年来对这一过程的科学解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但离最终结论还相距甚远。全部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的形成,赋予它们跟它们各自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相一致的重要性。每一种要素以价格的形式获得其在协作中的收益。劳动者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其全部劳动成果。因此,以主观价值学说的观点观之,社会主义的那种独特主张是十分荒谬的。但在平民百姓看来并非如此。表达这种要求的语言习惯源于这样一种观点,即价值仅仅来自劳动。谁持有这种价值观,谁就会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要求中看到全部劳动成果归劳动者所有的要求。首先,这是一种否定性的要求——它排除了全部非劳动收入。但是,一旦有人试图本着这条原则建立一种制度,立刻就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是一种站不住脚的价值形成理论,它确立了劳动者对全部劳动成果享有权利的原则。所有这类学说都是毁在这一点上。它们的始作俑者最终都不得不承认,他们想要的无非是取消个人的非劳动收人,只有实行生产资料社会化才能做到这一点。至于那种数十年来一直盘踞于人们头脑中的获得全部劳动成果的权利,不过是一句要求取消全部“不劳而获”的非劳动收入的口号——当然,它的宣传效果不错。


对“生存权”可有多种界定。如果指的是那些没有生活资料和工作能力、在生计上无依无靠的人们的权利,那么,“生存权”就是一种无害的制度,数百年前它在多数社会就已经实现了。确实,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的贯彻可能不那么令人满意,原因是它缘起于对穷人的善举,而不是穷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但是,社会主义者所说的“生存权”并没有这层意思。他们的定义是:“在满足部分人的非基本需要之前,按照现有的生活资料的标准,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要求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产品和服务。”“维持生存”这一概念的暖昧,以及不可能客观地对不同人的需求的迫切性进行确认和比较,最终只能使这种权利成为一种最大限度地平均分配消费品的要求。这一概念有时采取的形式——岂能富者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将这一意图表达得更明确。显然,若是从否定的角度看,只有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产品的分配由国家实行,这种平等的要求才能得到实现。至于从积极的角度看它能否真正实现,却是倡导“生存权”的人极少考虑的问题。他们争辩说,大自然本身为人类提供了足够的生存资料,只因社会制度不公平,才使大多数人生计不足;一旦剥夺富人超出“必需”的消费,人人都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只是由于以马尔萨斯人口定律为基础的批评,社会主义者才对其理论做了些许改进。社会主义者确信,非社会主义的生产不能提供足够多的产品,使人人过上富足的生活,而社会主义将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以它有可能为不计其数的人建立一个人间天堂。甚至一向十分谨慎的马克思也说过,社会主义社会将把每个人的需求作为统一的分配标准。


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十分确定的:要想使社会主义理论家所说的这种“生存权”得到承认,只能对生产资料实行社会化。不错,安东·门格尔表达过这样的看法:私有制与生存权可以并存。在此情形下,公民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政治权利,只能被视为是以国民收入做担保。在特权者获得非劳动收入之前,必须先满足这些要求。但他也不得不承认,如果完全承认这种“生存权”,它将耗费相当大一部分非工薪所得,这将剥夺私有财产的大量利润,从而使全部财产很快就变为集体所有。如果门格尔意识到这种“生存权”必然同消费资料的平均分配权相联系,他或许就不会宣称“生存权”从根本上说可以同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存了。


“生存权”与“劳动权”密切相关。这一观念很大程度不是建立在作为一种责任的劳动权上。承认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维持生计的法律,并不允许能干活的人也得到类似的照顾。他只有权获得分派的工作。当然,社会主义作家以及他们早先提出的社会主义政策,对这一权利持有不同见解。他们或明或暗地将劳动权变成了获得这样一种工作的权利:它既符合工人的兴趣和能力,又能挣到足以维持生计的工资。隐藏在“劳动权”背后的理念,与导致“生存权”产生的理念是一样的,即在“自然”条件下——我们只能想象,这种条件存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之前和之外,在消灭了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又得以恢复——人人都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得足够的收人。摧毁这种理想状态的资产阶级社会对那些受损害的人欠下了相当于他们的损失的债务。据说,这笔债务恰好就体现在劳动权上。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那种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大自然都会赐我们以衣食的古老幻想。然而事实是,大自然没有赐予我们任何权利,正是由于她供给我们的生存资料极为匮乏,并且需求实际上是没有止境的,人们才被迫从事经济活动。这种活动引起社会协作,因为人们认识到协作可以提高生产力,改善生活水平。有一种从极为天真的自然法学说中借来的观念,认为个人在社会中的生活要比“更为自由的原始自然状态”下糟得多,认为社会必须——不妨这样说——用特殊权利换取他的宽容,那些有关劳动权和生存权的宏论,便是以这种观念作为基础的。

 

在生产达到完全均衡的地方,是不存在失业的。失业是经济变化的结果,只要生产没有因为政府当局和工会的于预而受到阻挠,它就只能是一种暂时现象,工资水平的变化会使它趋于消失。通过适当的制度,比如说通过扩大劳动力的交流——在不受阻碍的市场上,即在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和改变职业及工作场所的地方,这种流动会因市场机制而发生——每个失业者的失业时间会大大缩短,所以它不会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弊端。但是,要求每个人都有权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而且工资不低于更加短缺的劳动力的工资,是极其荒谬的。生产组织不能没有调换岗位的强制手段。社会主义者所要求的那种“劳动权”是断不可行的,它不仅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行不通,因为即使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给予工人只在他熟悉的领域工作的权利;它也需要一种把劳动力转移到亟须的岗位的权力。


这三项基本的经济权利——其数量偶尔也会有所增加——属于一个已经成为过去的社会改革运动的时代。今天它们的重要性仅仅残存在宣传之中,虽然仍很有效。生产资料社会化已经把它们完全取代了。

来源:ln_zdh 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自动化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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