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能耗双控”政策逐步落地,加之近期原燃材料价格上涨,环保督察加严,部分地区执行限电错峰生产,全国多地水泥等价格连续上涨。
多地水泥价格连续上涨
●江苏
据中国水泥网此前报道,江苏省内开始能耗双控,全省水泥熟料窑基本全部停产,粉磨站从16日起开始限产30%。其中江苏无锡、镇江、南通、连云港、盐城等多地管控都非常严,熟料线、粉磨站基本都已停产。
受此影响,苏锡常及南通等地一些大厂16日再次通知上调水泥价格100元/吨左右,自8月以来,江苏已开启了5轮涨幅,其中苏锡常地区累计涨幅达230-250元/吨。
市场信息反馈来看,江苏地区涨价通知仍不断流出。
16-17日起江苏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盐城等地一些主要厂家继续通知上调各品种水泥价格100元/吨,其中部分厂家挂牌价上调80元/吨,取消返利政策20元/吨。省内苏北淮安、连云港、宿迁、徐州等地一些主要厂家或有继续上调的预期。届时江苏地区水泥价格基本完成下半年第五轮上调。
据中国水泥网数据显示,江苏地区水泥价格自7月底以来持续走高,进入9月更是直线上升,截至9月17日,江苏P.O42.5散装水泥均价在619.53元/吨,超去年同期168.6元/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镇江某水泥大厂9月17日对浙江沿海区域PO42.5R/PII52.5R散装水泥车运、船运价格上调205元/吨,创造了近年来单次涨价最高纪录。
●安徽
据市场反馈,进入九月传统旺季,市场需求向好,加之周边地区熟料及水泥价格大幅上调带动。
16-17日起安徽多地水泥价格出现大幅上调50-100元/吨不等,其中合肥、巢湖、安庆等地上调水泥价格50-80元/吨,42.5散主流幅度80元/吨为主,周边六安地区预计明后日跟进上调;
滁州地区上调各品种50元/吨;
马鞍山地区上调各品种水泥价格100元/吨;
皖北亳州、宿州、淮北通知上调高标价格50元/吨,低标30元/吨。
●上海
据市场反馈,受周边江苏限电停产,16日水泥价格大涨影响,上海本地主要企业计划17日跟进上调各品种水泥出厂价格100元/吨。已有部分江苏发上海水泥已经通知上涨。
此外,据市场人士透露,15日起华东长三角沿江地区一些主要厂家通知上调熟料出厂价格30元/吨后,近期计划再涨100元/吨。
●山东
据市场反馈,近日山东局部市场一些水泥磨开始执行限电停产,加之外围河南价格回涨及江苏市场限电,价格大幅走高,下游客户对山东市场采购量加大,市场供应紧张。
16日枣庄、临沂、日照部分主流品牌水泥全标号价格较15日涨30-50元/吨。
17日起省内一些主要厂家陆续通知上调各品种水泥价格40-50元/吨,价格将陆续落实到位。整体来看,金九银十传统旺季,需求向好,加之限电及成本压力等多重因素影响,本次企业对推涨价格较为坚挺。
●福建
据市场反馈,福建当地主流水泥企业自9月18日起上调水泥、熟料价格80元/吨。
●浙江
15日,嘉兴、湖州、杭州、绍兴涨50元/吨。
●江西
市场反馈,18日起江西南昌、九江等地水泥价格将上调80元/吨,赣南地区上调60元/吨。据悉,这是江西市场逐步走出三季度低迷市场后迎来的最大涨幅。
●广东
九月以来广东粤西地区水泥价格已接连大幅上调三轮,
12日广州、湛江涨50元/吨,
13日梅州涨30元/吨,
16日,广州、佛山、肇庆、珠海、中山、江门、阳江再涨80元/吨;16日,惠州、韶关上涨80元/吨,目前广州主流品牌P.O42.5散装市场报价665。
●广西
13日南宁、崇左、玉林、钦北防涨30-50元/吨,
15日南宁、崇左、河池、柳州、贵港、钦州、防城港水泥价格较14日上涨60元/吨,
16日,南宁水泥价格较15日涨120元/吨,
目前南宁主流品牌P.O42.5散装市场报价700,7月以来,累积涨幅近一倍,厂家停供,市场需求紧张,据市场反馈贵州水泥跨越800km发到广西市场。
●云南
13日,昆明、玉溪、曲靖涨50元/吨;
14日,文山、德宏州涨100元/吨,昭通涨30元/吨;
15日,大理、丽江涨50元/吨,普洱、版纳水泥价格较14日上涨50-100元/吨;
16日,昆明涨50元/吨,保山涨50-100元/吨。
17日,西双版纳水泥价格较16日涨50元/吨,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报500元/吨。昆明水泥价格较16日涨50元/吨,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报430-450元/吨。
●湖南
12日,岳阳、永州、郴州、衡阳、怀化50元/吨,
16日,长株潭、益阳水泥涨60元/吨,张家界涨50元/吨。
17日,湘西、张家界、常德、怀化、永州、娄底等地主流品牌水泥价格全品种较16日涨40-60元/吨。
湖南地区双峰海螺、涟源海螺、邵阳海螺通知自9月17日起,对所有区域各品种水泥出厂价上调60元/吨。
●贵州
13日安顺涨60元/吨,铜仁涨50元/吨,16日,黔东南水泥部分主流品牌价格较15日对外围涨110-140元/吨,对省内涨60元/吨。
●河南
郑州、平顶山、周口、南阳、信阳水泥高标价格较10日上调30元/吨。
●湖北
15日,武汉涨50元/吨,16日,孝感涨50元/吨,咸宁涨20元/吨,鄂州涨30元/吨。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而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11地针对发文
最近几年,多地也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01 江苏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
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02 浙江
2021年6月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明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发承包双方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03 北京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订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文中所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款调整。
04 陕西
2021年5月19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05 河北
2021年6月3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防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通知》,明确: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总承包合同,应合理约定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办法。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或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工程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规定的±3%执行。
文件原文:
06 甘肃
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07 山东
08 广东
09 河南
10 吉林
11 湖南
附:
▎资料来源:中国水泥网、水泥网APP、水泥人网、百年建筑网、各地住建部门官网、计支宝
▎本期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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