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研究表明,社会情绪是社会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具有动力倾向的核心要素,它与社会形态的其他要素共同以情感能量推动着社会的运行。情绪既可以导致顺从和维护社会秩序,又具有颠覆现有权力结构的潜力。
在网络时代,社会精英对传统话语权的垄断被打破,普通个体作为传播主体自由自主生产信息的权力极大增强,给个体情绪的社会表达带来了充分的便利。尽管个体情绪与社会情绪密切相关,但社会情绪并非个体情绪的简单相加或混合,而是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互动的结果。毫无疑问,媒体自然是个体情绪与社会情绪互动、叠加和杂糅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信息的传播绝不仅是事实和意义的传播,还是个体认知、思想、情绪的扩张。互联网之所以能促进社会情绪空前广泛的传播,主要原因在于:(1)互联网传播具有即时性、碎片化特征,各类信息、尤其是突发事件的即时传播,在无形中逼迫用户迅速做出反应,而人在短时间内对碎片化信息做出的反应难免片面、草率、感性多于理性。(2)互联网传播的是海量信息,处于永不止息的全时性流动中,迎合了情绪的活跃性和传染性特征,满足了普通个体情绪传播的条件。(3)互联网是一种多媒体介质,网络中信息符号可以由文本、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综合构成,比单一文字、声音或画面更生动直观,更易于情绪的多样化表现和传播。有鉴于此,普罗大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可以更加便利、自由地通过网络畅所欲言,直抒胸臆,渲染情绪,使得社会情绪的能见度、流动性及覆盖面大为增强。研究表明,无论积极情绪还是消极情绪,都能引发再次分享行为,不过后者更能激发人们的分享欲望。出于寻求情感支持和社会同情的需要,人们更容易大肆地分享负面情绪,被试者感受到的负面情绪程度越高,越愿意搜索与其阅读行为相关的信息,进而在某种程度上验证其负面性。所以负面情绪更容易激发受众的情绪差异,其传染力更强。对20万名新浪用户的7000万条微博数据进行情绪分析表明,愤怒是网络上相关性最强和最容易传播的情绪。因此,可以说互联网为负面情绪的社会传播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条件。当情绪成为一种强大的气场而压倒性地占据主流时,讲理就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相应的情绪激烈程度越高,再次分享的意愿也越强烈。这很容易让人想起大家熟知的“乌合之众”理论。勒庞认为,大众情绪会受到集体情绪统一律的支配。他对集体行为中情绪非理性行为因素的强调,以及群体抑制个人理性反思能力的观察,应该说对这一现象具有某些启发意义。心理学研究表明,负面情感的易激发性和易传染性或许是人与生俱来的心理本能,偏向于关注负面信息和负面行为也是一种人的心理状态。我们从中可以领悟到特定情况下放弃独立思考、喜欢随大众的从众心理的客观存在,这无疑是导致负面情绪传播更快、影响更大的社会心理原因之一。
排版:李慧
编辑:黄晶
审核:陈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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