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函住建部:应取消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的使用限制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2-01-24

2022年1月13日,中国绿发会研究室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额司致函,建议在标准层面取消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建筑与市政工程中限制使用的相关规定。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技术成熟,被限制使用的论证不充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是以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石英砂等为基料,掺入活性化学物质制成的一种新型防水材料。该材料自1942年由德国科学家发明以来,在全球各国的防渗工程中均有广泛运用,施工防水性能稳定,效果良好。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都明确提出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使用,极大限制或弱化了该技术在结构自防水工程中应发挥的作用。

限制使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与国家绿色材料推广目录矛盾。已有很多成功案例证明: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可有效提高结构自防水性能、做到与建筑结构同寿命,且该材料在生产、使用及回收处理过程中,无废气、废水产生。2021年10月,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被住建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2021年)》收录。若限制其使用,一则与前期发布的绿色材料推广目录自相矛盾,不利于绿色建材的推广利用;二来也不利于国家减碳目标实现。因为柔性外防水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建筑结构渗漏问题,同时柔性防水材料在生产、使用及回收处理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废气和废水,会增加碳排放量及危害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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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使用的相关标准,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会导致该防水材料的生产、施工单位不能拥有平等的市场机会和权利,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建议在标准层面取消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建筑与市政工程中限制使用的相关规定,并严格要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相关方加强材料质量、施工等管理,以保障其与其他防水材料一起,助力我国新时期的高质量发展及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


应取消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的使用限制2.png

文/Candey 审/MY 编/angel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18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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