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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建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
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
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保障权,(2) 知悉真情权,(3) 自主选择权,(4) 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求教获知权,(7)依法结社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怎么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为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市场监管部将原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五条热线统一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热线: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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