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 单位在劳动关系领域有哪些特定义务?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2-04-06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的企业因订单取消、减少或其他原因被迫停工停产,有的员工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治疗。在此情况下,企业能否与有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若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相关诉讼问题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以下3个案例及其法律评析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解答。

  【案例1】 因新冠肺炎疫情停工停产,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2022年3月,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小贺所在公司有不少订单被客户取消,公司不得不停工停产,让全体员工暂时回家听候返岗通知。按照习惯,公司将于4月初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小贺等员工想知道:公司能否基于按劳付酬原则,以员工在3月份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点评】

  公司不能拒绝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指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案中,公司系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停产,并非由于员工的原因而停工。依据上述规定,对于3月份的工资,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小贺等员工支付。

  【案例2】

  因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合同,单位应担举证责任

  2022年3月1日,林女士办理了入职手续。但在3月14日,公司决定将林女士解聘。公司的理由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与友好单位的合作被迫解除,不再需要林女士为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了。可是,公司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林女士对公司的解聘原因不予认可。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吗?

  【点评】

  公司不能解聘林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指出,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具备所谓的“客观情况”的特征。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不能证明无法履行与林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承担不利后果。若林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林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3】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单位应允许顺延期间

  曾女士与公司因劳动争议引发诉讼后,法院指定曾女士必须在15日提供相应证据。至2022年3月31日,曾女士的举证期限已经过了7天,而她则因疑似新冠患者被隔离。在此情况下,待她解除隔离时早已超过法院指定的15天的举证期限。为此,曾女士曾要求顺延8日举证期间,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其理由是曾女士超过原定15日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按照“过期作废”进行处理。

  【点评】

  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应当允许曾女士顺延举证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七条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现为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允许曾女士顺延举证期限。同时,这也是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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