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未提前30日提出 用人单位主张损失需举证

来源:河北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2-04-13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提出辞职后即刻离职,用人单位能否扣除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职工辞职被公司扣除一个月工资赔偿金

  2020年6月,谢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因乙方(谢某)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谢某日工资为标准,每拖迟一日,谢某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4月,谢某提出辞职后再未到该公司上班。该公司认为,谢某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谢某一个月工资。

  谢某认为该公司做法不当,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谢某,并使用一裁终局,公司不得起诉。

  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错误,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该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谢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公司损失。因谢某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其一个月工资合法、合情、合理,然而仲裁委无视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致所作裁决有失公正,故申请撤销。

  结果:公司没有举证损失直接扣工资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劳动者辞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谢某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确有不妥之处,但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在未实际举证谢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径行扣除劳动者之工资报酬,显系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虽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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