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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3-23
来源:石楼融媒之声
石楼县人民政府
关于春季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晋政第36号令)、《吕梁市人民政府春季森林草原禁火通告》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为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6月20日。 二、禁火区域为石楼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300米内的范围。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禁止在禁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根茬等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禁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在禁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护林员全部到岗到位,分片分区、严防死守,确保落实好护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草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并负有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草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乡镇。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辖区森林防火预防宣传工作。 火情报警电话:5723408 572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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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LFM977 石楼融媒之声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NDg0ODI5MA==&mid=2247489317&idx=1&sn=2237e9f125d0ce4f3c23b3e045ba4951&chksm=fa264ae8cd51c3fe6c34464fcc7ce44582977917f11596b21ecf632d5e4026a99b6c63bfcc8c&scene=27#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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