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检验检疫局原局长徐金记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6-03-12

  

    每年的全国两会,来自上海的全国政协委员都备受关注。一年多来,上海自贸区又因其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吸引了更多外贸进出口业界人士的眼球。众所周知,上海检验检疫局为自贸区的建设推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局原局长、中国检验检疫学会副会长徐金记今年又带来了哪些新思路呢?本报记者奔赴委员驻地,对他作了专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起已施行28年,其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因此,我今年提案的主要内容,是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徐金记侃侃而谈。

  徐金记说,俞正声同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中指出,全国政协今年将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来治党履职尽责。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法律的及时修订就很重要。

  在徐金记看来,目前《国境卫生检疫法》施行中存在与当前我国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形势不相适应、与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相适应、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相适应三方面问题。

  徐金记指出,同1987年《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实施时依据的国内外卫生检疫背景状况相比,我国的公共卫生面临着新的严峻形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公共卫生系统的工作重点、任务、目标等都已发生了很大改变。如传染病监测方面,二十多年来,世界各地一些典型的传染病逐渐被控制,而一些曾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如鼠疫、霍乱、登革热等。此外,新的传染病又不断出现,如艾滋病、西尼罗热、非典、甲流、埃博拉、拉沙热、莱姆病等,新旧传染病的多发态势对我国人民乃至全人类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修订该法势在必行。

  在制订依据方面,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以1969年的《国际卫生条例》为参照制订的。2007年6月15日,《国际卫生条例(2005)》正式生效。新版《国际卫生条例》将鼠疫、霍乱、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纳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列,以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间传播,大大扩展了以往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范围,对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是世卫组织成员国,更是负责任的大国,需要尽快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但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已不相适应。”徐金记说。

  徐金记特别强调,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从卫生部分离,并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来又并入国家质检总局,期间我国的口岸管理模式和通关机制也有很多调整和变化,已经出现与近三十年前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法》时大不相同的新体制、新模式、新机制,应当通过修订法律予以适应。

  在采访中,徐金记对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谈到调整立法体例,徐金记指出,为提高《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为了避免其实施细则在法修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建议在法修订时合并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基本规范全部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草案中。

  在调整检疫对象方面,徐金记说,目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然而随着《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检疫范围由检疫传染病扩大至公共卫生危害,原来的检疫对象显然已无法满足现行检疫监管的需要。为此,建议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件、生物材料、尸体(骸骨)等其他物品定义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检疫对象。

  关于调整管理范围,徐金记建议将“扩大传染病的监管病种和监管对象,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一是取消“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的法律概念,以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弥补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不足。二是明确口岸监测的传染病应当包括国际关注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和卫生检疫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同时,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规定。

  “要强化法律责任。”徐金记郑重地说。他指出,目前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违法情况不断增加,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种类单一,处罚力度不足。一方面,对业已存在的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所列处罚规定力度太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建议除了在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外,还应结合刑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来源: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原文链接:http://www.csiq.org/12/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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