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关于发布《中国生物工程学会院士推选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07-29

中生字【20152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部署和要求及《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制定了《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已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发布。

2015年起,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将按照本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开展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

O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

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提名)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会各分支机构组织推选,学会组织评审,并将推选结果报送中国科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 推选专家委员会。由本学会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 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的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院士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对候选人进行初审和投票。

(二) 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 的真实性。

(三)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学会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院士推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六条 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 成立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 发布信息。在学会网站设“院士推选”专栏,公布《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方案》。通过邮件方式向学会常务理事、理事发布院士推选候选人工作相关文件。

(三) 推选候选人。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推选,推选名额不限,但应该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被推选人须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完成填写《同行专家评议表》(附件1)。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在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中国生物工程学会院士候选人推选表》(附件2)上签字。推选院士候选人不受理本人申请,不接受以理事、常务理事等个人名义进行的推选。

(四) 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为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有效推选人,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 审核材料。材料审核小组对学会有效推选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 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七) 报送结果。撰写中国生物工程学会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总结,并推选结果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本细则和中国生物工程学会院士推选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名单,均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候选人推选结果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材料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审议。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九条 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学会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学会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

(一) 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涉密内容。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二) 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会场。

(三) 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推选工作结束后一年,学会销毁院士候选人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为规范

(一) 充分尊重推选专家的自主推选权,学会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 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 被推选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 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 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同行专家评议表

附件2:中国生物工程学会院士候选人推荐表


来源:中国生物工程学会

原文链接:http://www.biotechchina.org/Notice/show/id/151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