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口罩日产能600万只,防疫物资内销转出口,情况怎么样?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5-13

来源:科普新余

5月12日,市政府新闻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举行新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2场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余海关促进我市生产防疫物资出口总体情况。




新余海关助力防疫物资出口


在疫情期间,新余多家企业开足马力,甚至转型转产,全力生产防疫物资,有效缓解物资紧张局面。据了解,新余市现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24家,涉及额温枪、防护镜、口罩、隔离衣、手套和消毒液等各类防护产品,其中各类口罩备案日产能达600万只。

随着疫情主战场的转移,巨大产能的释放也由内销转向出口。新余海关充分发挥新海关职能优势,在强监管优服务、帮助我市生产的防疫物资出口上走在前列、干在实处。具体做法有以下三方面:


一、靠前指导强调“主动性”

大多数企业此前未接触过外贸业务,不了解出口流程。新余海关提前介入,主动联系地方政府部门,获取并建立包括24家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第一时间响应企业通关需求。

主动联系企业了解当前生产及订单情况,指导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获取出口资质,目前已有18家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

主动做好出口业务全流程“一对一”培训,梳理出口相关政策要求,讲解货物出口报关业务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扫清通关障碍。截至目前,新余海关已指导我市企业在各地口岸出口防护口罩上千万个,出口隔离衣数十万件。

主动搜集和提供关键信息,针对企业出口不同产品,发挥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企业提供美日欧等主要进口国的准入标准等信息,指导企业申请国外相关认证,获取市场准入资格,助力全球抗疫。


二、优化服务突出“便利性”

线上服务“零接触”,运用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和“无纸化传输”等科技手段,推行网上办理,允许企业向海关提交电子文档,即时完成注册备案手续,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要求补交所需纸质材料。

防疫通关“零等待”,为确保防疫物资快速通关,设立进出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全天候畅通绿色通道,密切跟踪防疫物资出口动态,实现防疫物资通关“零等待”。

业务响应“零延时”,畅通关企联系,通过电话、微信群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保证业务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

调研指导“零问题”,对关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行“联络员”制,专人专向对接企业需求,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动态,形成问题反馈解答台账,实现问题清零。


三、政策指导立足“实用性”

上门调研指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前往辖区多家企业实地调研,向企业宣传防疫物资出口政策,讲解欧美日韩等进口国认证要求,了解企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和CE认证、FDA认证等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出口准备;实地查看产品包装情况、标签说明、质量卫生状况等质量安全指标,帮助企业消除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隐患。

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解读出口新政。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近期,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第5号和第12号公告,海关总署也发布了对19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53号公告。对此,新余海关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变动,向辖区多家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一对一解读新政,同步推送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指南,从出口申报、质量安全要求、通关流程等方面指导企业,全面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同时,全力支持我市有资质有信誉的企业有序出口防疫物资。



对于广大新余市民

关心的问题

这里都给出了解答

↓↓↓



Q:

之前介绍中提到,我市现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20多家,在各地口岸出口了口罩上千万个,请问具体情况如何?


A:随着世界各国疫情的发展和抗击疫情的需要,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生产的防疫物资走国门,为全球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支持。据了解,目前我市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有三种:民用防护口罩、隔离衣以及防护镜。其中民用防护口罩出口约1100万个,民用隔离衣出口约50万件,防护镜出口3万副。在出口方式方面基本都是通过第三方贸易代理公司,从上海、广州、深圳等口岸直接报关出口。出口目的国有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各国。根据国家医疗物品的相关管理要求和海关监管规定,出口医疗物资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各国对医用物品也都有相应的准入标准,比如欧盟的CE认证、美国的FDA认证,目前我市各生产企业大多数还在办理相关证书,仅有个别企业刚刚拿到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此暂时还没有医疗物资出口的记录。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各企业中,手握医疗物资订单的不在少数,而且不乏大订单,随着他们的相关资质证书逐步到位,后续也将会有医疗物资出口。


Q:

近期海关出台了哪些举措来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更好地发挥中国制造在全球抗击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A: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5号联合公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53号公告,对“6307900010”等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全面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支持有资质有信誉的企业有序出口防疫物资。4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0年第12号公告,进一步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新政出台后,新余海关第一时间完成辖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主要是口罩生产企业)出口订单和出口意愿摸排,一方面向企业推送防疫物资出口申报最新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权威解读,在线解答企业咨询;另一方面深入恩达、金土地等企业实地调研,现场指导和解答疑问,帮助企业消除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隐患。同时,新余海关开辟了防疫物资通关专用窗口,确保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全天候畅通;全面实施防疫物资优先查验措施,帮助企业协调口岸海关对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开启防疫物资出口通关“加速度”。



Q:

刚才介绍了三部委发布的第5号、12号公告和海关发布的53号公告,我们注意到这三个公告都提出要规范医疗物资的出口秩序,严厉打击出口不合格的医疗物资的行为,那么请问海关是如何做的?


A:医疗物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海关始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质量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一季度在出口环节拦截非清单企业生产或者无医疗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3300多万件,其中仅口罩就有3165万只。对于个别出口企业,少报多出、伪报瞒报、夹藏夹带的行为,海关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厉查处,并且通过海关发布等信息平台予以曝光,大家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案例。根据公告,海关将依法履行对出口医疗物资进行法定检验的职责,企业在出口相关医疗物资时,必须严格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海关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及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对这些行为,包括将医用伪报为非医用的逃避海关监管的,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出口商品、罚款等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如实申报、出口合格医疗物资的企业,正常通关,不会受到影响,新余海关将继续提供通关便利,对违法失信企业,新余海关将加大曝光力度,通过提供查验比率、加大稽核查频率、开展多部门的联合惩戒等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坚决维护我市出口医疗物资的良好秩序。



Q:

医疗物资出口法定检验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检验的?


A: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为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防疫医疗物资技术要求,海关总署于4月10日公布了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标准和主要项目,供相关出口企业参考,并且这些标准和项目在不断的更新,大家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官网商品检验司子站进行查看。


Q:

近期海关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很多人非常关注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往境外的个人自用物品,如果涉及公告中的医疗物资,是否也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商品检验?


A: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以及国际疫情持续蔓延,国内很多人想给远在国外的亲朋好友邮寄或快递一些个人防护物资。这对于保护我国境外公民的健康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海关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保证通过邮寄或快递渠道寄往境外的个人自用防护用品快速通关。
5号、12号公告以及53号公告,都是针对出口货物的规定。对于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递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规定限值内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进行商品检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来源:xy_wkp 科普新余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UzNzE5Nw==&mid=2753088630&idx=3&sn=40eb0df3c205d7e4097390abed064922&chksm=ba4d76b48d3affa2ef8c3c0f484c74ede9f4f3e5830e1d83a889942dfb01fcaebfcdcf362a3e&scene=27#wechat_redirect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