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 《双鸭山市建设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6-01

来源:双鸭山科技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建设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双科技发〔2019〕22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我市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完善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体系,依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创新驱动要高质量七个抓手相关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18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28日

 

 

双鸭山市建设研发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强化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是企事业单位内部或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双鸭山市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研发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共同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研发机构。 

第六条 双鸭山市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建设认定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二)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1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50万元。企事业单位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事业单位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建设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四)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必须拥有专利、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高新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已经取得(包括完成和正在执行)的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申请市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的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企事业单位提出的研发机构申请,并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核实工作。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就市研发机构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认定。

第九条 经核实认定符合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在双鸭山政务网站公示拟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认定名单,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认定并纳入双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予以调查核实,经查证异议成立的,撤销相应的认定结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自认定后的次年起连续三年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对不按要求提交的,市科技局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任何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认定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向社会公开谴责。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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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h_4e60c2ba988b 双鸭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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