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之法律责任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7-10-09

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能否申请仲裁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因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劳动者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有效吗?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上述约定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在此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需履行缴纳义务。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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