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6-08-17

第一章

为了做好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体育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体育科学技术高峰,促进体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体育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

体育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体育科技奖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体育科技奖的宣传活动。

体育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获奖项目不得以体育科技奖的名义作产品广告。

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定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终审获奖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体育科技奖奖励设一、二、三等奖。

体育科技奖候选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必须是学会个人会员。

申报体育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申报体育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对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推广和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体育科技奖评审标准:

(一)在基础性研究或理论研究中,对体育特征和规律有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体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促进了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二)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表,其学术观点或科学结论已被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三)有相关的系列研究成果。

(四)在体育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系列的或重要的研究成果,其技术思路先进,性能优于同类,促进了体育科技的发展。

(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体育科技工程、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该成果具有一年以上的应用期,主要技术内容前人未公开使用过。

(七)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体育科技奖的授奖等级应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科技成果有重大创新,在应用中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要发现,对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科技成果有重要创新,对科技进步和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所发现,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科技成果有所创新,对科技进步和科研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学会领导担任,委员由7—9名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体育科学前沿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人选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学科的分配名额,由学会分支机构推荐,学会理事长聘任。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体育科技奖各专业评审组;

(二)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复审工作;

(三)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体育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3-5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初审工作;

(二)向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集体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评审材料如数交还奖励工作办公室。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体育科技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复审、公示、终审、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宣传优秀体育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等。

第四章 推荐

奖励章程第七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推荐单位推荐体育科技奖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主要完成单位推荐。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其他社会力量所设各类奖项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体育科技奖。

推荐重大项目,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全部子项,子项原则上不被单独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若某子项确实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同时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后未从根本上影响其母项获奖的前提下,在征得母项主持人同意后,可被单独推荐。被推荐的重大项目,如已有子项申报并获得其他奖励,须注明获奖时间和等级。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工作性文件、法规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工作性研究成果,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符合奖励章程第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分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初审在评审小组里进行,经审阅、评议和评价,产生初审结果。复审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进行,由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委会介绍初审情况,对提交复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产生复审结果。获奖等级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同意。

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复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复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终审确认。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参加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结果有效。

体育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体育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候选人或集体及其参评项目,对评审人员及其评审工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所完成的项目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提出异议的,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或集体在申报项目内的排序提出异议的,属非实质性异议。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候选人或集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对非实质性异议,应由候选人或集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候选人或集体未报送调查、核实材料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终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把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人和推荐单位。

异议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终审;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体育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终审确认、批准。

体育科技奖由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和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来源: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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