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珂:加强动物防疫国际交流,严格的管理国家资源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6-08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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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动物防疫法》提出宝贵建议。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作为最后一位专家发言,现将其发言整理如下:


(图片由专家本人提供)


第一,关于立法目的,刚才几位老师都谈到了,我非常同意,该法第1条立法目的的规定,建议应当增加“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可以放在公共卫生安全之后。


第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该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法色彩,特别是农业畜牧主管的部门。虽然农业就是畜牧养殖部门的重点,但是并不限于这一个领域,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问题,动物防疫应当涉及哪些呢?比如说个人饲养的动物,比如猫、狗等伴侣动物。除了狗、猫其他的饲养的动物,应当是作为动物防疫的一个专门领域。此外,还有工作动物、展览动物、花鸟市场、农贸市场里面涉及的这些各种各样的动物的防疫问题,应当在该草案当中都要明确部门分工。动物的防疫问题都要有人管,应当进行整合,在该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国际交流问题。该草案当中,把动物防疫和科研等放到一起,而且用鼓励和支持这个提法,我觉得这是欠妥的。因为动物防疫的问题涉及生物安全,遗传资源、外来物种等敏感的问题,对于动物防疫的问题不应当和科研等笼统的使用鼓励和支持。因为鼓励和支持在我国法律上特定的含义是要松绑,给它更宽松的政策。而在动物防疫的国际交流上,应当使用“加强”主张动物防疫的国际交流,因为“加强”既包括了一定意义上的鼓励和支持,更是强调的是严格的管理,不能够随意进行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关于动物福利问题。我同意几位老师的说法,动物福利在我国一直没有规定,但是通过该草案作为一个立法的契机,尤其是动物福利,在总则中规定增加一个条款:“在动物防疫中提倡善待动物和促进动物福利”,这句话是更多的宣传、倡导、鼓励。不规定法律责任,但是作为立法的倡导,作为促进型的的规范提出来。我国的动物保护应当在促进动物福利上有个突破点。


最后一点关于防疫责任,防疫责任虽然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养殖业的责任,但是个人也要承担责任。比如说个人饲养的宠物,法律也要规定,个人饲养要承担防疫责任,对因防疫不当造成的后果和要承担法律后果相结合,把责任在法律当中落实,而且要全方位的措施。


整理/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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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45328&idx=4&sn=f4de034c82e5c18b08e5c33dd32f02b4&chksm=83d135d9b4a6bccf3fc9ab54a9cef5111ffbe28676050cd1efd3e641809794b6bd7122f39bf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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