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发会古树名木讨论会精彩回顾之二 | 王明远: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形势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01-11

1月6日上午,中国绿发会古树名木讨论会召开,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在会上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形势,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方面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了分析。

20180112003022_e59393.jpg

一、环境公益诉讼整体方面:

生态环境危机爆发所导致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已经得到社会公众、相关企业以及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这是一个基本的背景。

环境司法,尤其是公益诉讼总体上在迅速发展和进步,而私益诉讼虽说有所发展,但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障碍。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如何增强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包括对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都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除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私人利益以及生态环境自身状况之外,环境法的重要任务在于建构并维护环境管理和法律秩序,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这些也应当是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无论是从个体价值判断还是社会价值判断来看,最重要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其次才是正常的管理秩序、法律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再其次才是生态环境自身的平衡状态。它们对我们人类的影响是有远近之分和轻重缓急顺序的。

公益诉讼是客观诉讼,恢复和维护法律秩序是其核心使命。即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应当以损害赔偿为核心,而应当以企业守法、政府执法、维持社会正常的环境法律秩序和法律状态为基本目标。

二、具体案件方面:

在古枣树认定方面:很多的证据,包括基于基本常识的判断,专业的判断及专业报告,都能够认定它应当是古枣树,但是在这个判决中没有被认定为古枣树。

在移栽和毁坏方面:法院判决认定是移栽不是毁坏,从性质上进行了“淡化”处理,降低了危害程度,也缩小了受侵害法益的范围。

如果认定为毁坏古枣树,被毁坏古树流入市场做原料,侵害的就不完全是村民的财产权、承包经营权,还涉及到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以及环境、园林管理秩序等,甚至会涉及到“严重社会危害性”,涉及到刑事问题,而判决把这些行政和刑事层面的可能问题都“淡化”了,只局限于金钱赔偿和赔礼道歉等民事方面的责任。

我们中国的国情有优势,但是也有局限性。总体来说,在本案中,法官和法院基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地方利益做了精巧的平衡,基本上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但是又避开了行政和刑事层面可能的后续追究,可谓“保护范围广而程度低”。对于这种努力和妥协,还是应给予比较充分的肯定,在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做到这一步已经相当不容易了。

最后补充一点,环境保护领域司法在进步,无论是规则制定还是实践都在进步,而且公益诉讼的主体越来越多元。传统上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就是环保法规定的民间环保组织,现在广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事实上还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所规定的省市两级地方政府、海环法所规定的三家政府部门以及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院。行政主体和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些公益诉讼实质上是国家利益诉讼,属于公力执法,而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狭义公益诉讼属于私力执法,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别。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诉出多门”的格局,如何协调其关系,避免新一轮的“九龙治水”、“权责不清”、“推诿扯皮”,防止制度和实践上的“公地悲剧”,防止在司法层面步行政上“政出多门”的后尘,甚至是比保护环境、防止大自然出现“公地悲剧”更为直接和重要的法治课题。

文/焱鸷  审/绿剑  编/Angel

相关链接:

中国绿发会古树名木研讨会精彩回顾之一:王文勇更多的是肯定法院判决

绿会古树名木研讨会顺利召开,重点讨论“古枣树”案判决情况

全国首例?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今天公开宣判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4229.html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