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违法放生监管——绿会致函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森林公安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02-15

近日有绿会志愿者发现,在海南省海口市长期存在大规模的放生行为,仅一天放生的生命数量多达好几千只,其中的物种应有尽有,水陆空无不涵盖,不仅包括常见的喜鹊,苍鹭,黄鼠狼,五步蛇,菜花蛇,乌梢蛇,泥鳅,螺,生蚝,斑鸠,果子狸,野鸭等,其中还不乏珍贵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玳瑁和各种海龟,还有海南省重点保护动物中华鲎,以及很多志愿者尚无法准确说出名称的物种。

根据志愿者获得的放生动物名单,其中大批动物来源标注为野生,且明码标价,数量巨大。中国绿发会迅速成立专项研究小组,积极跟进事件发展态势,并根据志愿者提供信息,开展调研和考察,致函海南民族宗教事务厅与海南省林业厅。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8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将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对于宗教团体开展的放生类活动,各部委和国家宗教事务局亦有明文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时,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2017年11月3日,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国家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及放生乱象已有多项明文规定,但目前海南省海口市所存在的大规模的野生动物放生活动依然在频繁开展。

绿会认为对于此次事件,应:

1.开展全省范围内宗教团体放生行为普查,一旦发现违法放生行为,立即勒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宗教团体合法资格。

2.联合公安部门等严厉打击冒名顶替宗教团体开展的违法放生行为,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3.明令禁止宗教团体非法收购各种非法来源的动物,如需放生,请严格按照法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审批,并确保放生物种不会给当地生态平衡带来破坏。

4.督促海南省各级宗教团体责任人,学习并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放生活动的相关规定。

5.相关部门及宗教团队对放生等宗教活动进行信息公开。

放生原是慈悲的好事,是由真实的慈悲心来发展;我们今日既然看到放生带来严重的问题,应该闻过则喜,一起使“放生”成为“护生”,甚至呼吁佛教徒共同为“环境保护”而努力。只有人人保护环境,建立当下与永远的净土,生灵才可以得到真正的保护。

文/Taylor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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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放生,是福是祸?是佛子的功德无量还是动物的无妄之灾?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4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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