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张小平未过两年脱密期擅自离岗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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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平离职影响中国登月”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27日夜间,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发布官方声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离职前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其是在脱密期内自行离所。承办人因急于达到让其回所脱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辞失当,夸大了张小平在所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9月27日,一篇名为《离职能直接影响中国登月的人才,只配呆在国企底层》的文章引发网络热议。

文中公布的一份《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文件显示,一位名为张小平的研究员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离职,其承担的低温液体发动机研制任务事关我国载人登月等重大科研项目,文件称“无法接受因个人的离职而影响到国家重大战略项目!”。该文件落款日期为9月17日,盖有“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公章。

张小平之前就职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的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今年从该所离职。网传材料由该所人力部门提交给仲裁机构,是为了要求张小平回单位脱密,但未经多道审核,内容存在失实和夸大之处。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长刘志让27日下午曾回应媒体称,张小平的离职不存在影响任务的问题,研究院的技术骨干很多,研究院也会反思以更多的方式留住人才。

27日晚间,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发布《关于张小平离职事件的情况说明》。说明如下:

近日,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原副主任设计师张小平离职事件引发社会较大范围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张小平个人基本情况

张小平1994年入职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2011年8月取得研究员资格,2015年3月起担任低温推进剂发动机型号副主任设计师,从事液氧煤油高压补燃和液氧甲烷发动机系统设计,参与了多项低温发动机项目论证。

二、张小平脱密期内离职情况

2018年3月,张小平向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提出辞职申请。出于爱惜人才考虑,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张小平进行了多次沟通和挽留,但其离职意向坚决,并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所。

由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离职前必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为此,2018年4月,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张小平进行谈话,向其解读离职流程及脱密期管理规定,告知其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回单位履行脱密义务。但张小平仍然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

三、《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材料相关说明

鉴于以上情况,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

2018年9月17日,根据律师意见,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承办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材料。承办人因急于达到让其回所脱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辞失当,夸大了张小平在所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材料经张小平个人朋友圈发布后,扩散到网络上,引起了较高的关注度和一些误解、误读,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后,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更加严格、严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2018年9月27日

网传材料出自哪里?

上述文件落款日期为9月17日,盖有“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公章。据知道君求证,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代号为航天六院11所,而非文章所称的“航天601所”。

 

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知道君,张小平今年确实从该研究所离职,系并未经审批擅自离职。此份材料由该所人力部门提交给仲裁机构,但未经多道审核,内容存在大量偏差。

该知情人士透露,网传文件系张小平看到后,自己拍照发到了朋友圈。

为何拟写这份材料?

“张小平是涉密人员,离职必须经过脱密。为了要求他回单位脱密,就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该知情人士向知道君表示,为了达到让其回来脱密的目的,人力部门组织撰写了一份文件,但“未经保密部门、法律部门和主管领导审阅,就盖章送给仲裁机构。”

 

张小平真的是“灵魂人物”吗?

网传图片显示,文件中高度评价了张小平的重要性,“(张小平)是这两型发动机研制的灵魂人物,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从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我国载人登月重大战略计划的论证和策划工作。”

 

上述知情人士称,这些表述存在过度成分,作为副主任设计师,张小平远远没有达到材料中所提到的重要程度。“是为了让他回来脱密,才把他写得多么重要,引发了网络上的轩然大波。”

 

在航天系统体系中,最高负责人为总设计师,其次为副总设计师,其下设有主任设计师和若干副主任设计师。除了一名总设计师,其余岗位一般均设有多人。

当事人张小平:拒绝回应,已就职蓝箭航天技术有限公司

 

记者辗转联系到张小平,希望核实网传文章内容真伪,张小平以“这事得咨询我们公司领导”为由,表示不能回应,婉拒了采访。

27日下午,记者与北京蓝箭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张昌武取得联系,其提供的该公司公关主管的电话不断提示正在通话中,随后变为关机,无法接通。

 

随后,该负责人微信通过记者的好友申请,但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截至发稿对方未回应。

据网上公开消息,2018年4月4日,张小平作为蓝箭航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代表来到浙江湖州开发区环保分局,办理企业建设项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环评文件承诺备案,并接受了《湖州日报》的采访。

 

张小平所办理的项目,全名为“蓝箭航天(湖州)智能制造基地计划”。蓝箭航天智能制造基地位于湖州市经济开发区,总占地面积近120亩,根据计划,公司将在基地内建设液体发动机及运载火箭的研发、试验及总装线,包括:火箭总装厂房、火箭测试厂房、发动机装配厂房等核心车间。蓝箭航天的液体发动机及运载火箭设计完成后,将在这里实现试验及总装。

 

知情人士透露,蓝箭航天(湖州)智能制造基地已于今日正式投入使用。建成后,可实现发动机每年产能200台,火箭每年最大产能30枚,可实现火箭各系统总装总测及核心组件的生产研制。

  

一位航天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告诉知道君,在航天系统,“管理体系非常重,主要靠指挥线,讲管理出效益,技术人员不受重视,这个也是普遍现象。”但是之前航空航天这一块儿只有国家做,没有民企,所以跳槽范围很受限。

 

近几年,由于商用航空航天领域成为资本追逐热点,“民营公司拉到很多风投,专业人才都在国企,所以他们疯狂来国企挖人,工资至少比研究所翻一倍,所以研究所很多人都往外跳,特别是去年到今年,跳得特别多。”他表示,火箭发动机这一关键领域挖人的特别多。

研究院院长:

张小平本人擅自离职,不存在影响研发任务

 

据报道,就张小平离职一事,张小平之前就职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长刘志让表示,张小平“本人擅自离职,经多次谈心做工作无效,为挽留此人,单位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仲裁,在提供给相关机构的材料中有夸大其作用和贡献的表述,被其及网络利用进行炒作。”

 

“培养人才是付出代价的,单位希望挽留是可以理解的,我们要为大批基层默默无闻工作的人点赞,更要看到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离不开自力更生、无私奉献的航天精神。”

 

据报道,刘志让告诉记者,相比过去,研究院这两年被民营火箭公司挖走的人多一些,但是张小平的离职不存在影响任务的问题。刘志让表示,研究院的技术骨干很多,张小平主要搞论证、研发和理论计算,水平是有的,但因优秀的骨干较多,所以对全局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是研究院也会反思更多的方式,留住人才。

专家说法

接触国家秘密的劳动者脱密期擅离岗位是违法行为

9月27日,“张小平离职影响中国登月”事件在网络引发热议。27日夜间,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发布官方声明称,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离职前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为期2年的脱密,其是在脱密期内自行离所。对于张小平在脱密期离所一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阎天表示,如果劳动者接触到了国家秘密,又在脱密期擅自离开岗位,这是违法的行为。

国企央企职工接触国家秘密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阎天介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双方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有遵守协议的义务。但即使没有签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工作中所知晓的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要保密的。

“有约定的保密制度,也有法律保障的保密制度。”阎天介绍,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也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同时,聘用合同会有更多的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会接触商业秘密,还会接触到国家秘密。这时,人事管理上就会有脱密期的制度。

“如果劳动者违反脱密期的规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放他走。”阎天表示。如果劳动者接触到了国家秘密,又在脱密期擅自离开岗位,这是违法的行为。

此事中,在脱密期内已经擅离岗位的张小平,对于他未来的就业行为是否有约束?阎天介绍,我国保密法对脱密期内就业有过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何为不得违反规定就业?阎天解释,保密法表述的这个规定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也可以是企业的规定。“航天系统肯定有一系列的保密制度,如果张小平在航天系统工作期间接触到了国家秘密,那就应该按照国企的规定,对他的就业进行限制。”阎天说。

保密协议中如涉“竞业限制” 辞职后不得进入同行业工作

此外,如果保密协议涉及“竞业限制”,劳动者在就业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在北京市人社局2016年公布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一起“竞业限制”的案例。兰某原为某网络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数据分析工作。他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明确,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他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兰某后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当日即作为股东与另外两人注册成立了与该网络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后来,兰某原来工作的网络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兰某离职当日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应当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等。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来源:新京报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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