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观点:伊春林蛙滥捕事件背后透露的林业监管失职及法律缺位,值得引以为戒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10-07

9月19日,央视新闻频道的新闻直播间播放了一则新闻,反映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境内的汤旺河、依吉密河、欧根河、呼兰河流域存在用一种叫“旱亮子”的非法猎捕工具,大肆猎捕下山越冬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林蛙,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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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这种“灭绝式”非法猎捕的行为经媒体曝光后,伊春市铁力县林业局、哈尔滨阿城区林业部门、黑龙江桃山林业局等部门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拆除“旱亮子”、并在当地开展保护林蛙的宣传教育。伊春市相关领导也对此做了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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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近日,黑龙江省林业厅为此下文,要求各市县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林蛙安全过冬。在这份文件中,黑龙江省林业厅还要求各地同时主动协调工商、检疫部门等,对辖区餐馆饭店、市场等场所开展全面的监督清理,对一切违法捕猎野生林蛙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发起一起,打击一起。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伊春林蛙事件之所以引起国人共愤,其背后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以为戒:

一、 对规模化的非法猎捕视而不见,此为当地林业部门监管失职之一。

秋风一起,寒露前后,为何林蛙要成群结队下山?这得首先从认识林蛙开始。

在中国,林蛙属共有17种,在我国南北方都有分布。在《中国两栖动物及其分布彩色图鉴》一书中,这17种林蛙分别包括有阿尔泰林蛙、黑龙江林蛙、昭觉林蛙、中亚林蛙、峰斑林蛙、寒露林蛙、峨眉林蛙等。

以黑龙江林蛙为例。它们多生活在海拔50-650米的平原和山区林地。每年3月末4月初出蛰(开始活动)。白天,成蛙往往隐伏于多种水域附近的草丛中,或水边石块下,夜晚则在草丛中活动。它们4月中旬至5月上旬繁殖,每年9月下旬起,由于天气变冷,山上生活的林蛙们纷纷下山,直到第二年三月,它们都会聚集于山下溪流、池塘等的底部进行冬眠。

这种生物学特性,决定了它们每年秋风一起,它们就要成群结队迁徒下山了。这也是为何当地人集中捕捉会选择在这个时期进行的原因所在。

林蛙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且同时兼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的物种,是国家明令保护类物种。2008年,林蛙被收录进国家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既为保护物种,那么在伊春的汤旺河、依吉密河、欧根河和呼兰河流域有人成片地用“旱亮子”拦截下山越冬的林蛙,当地的林业部门为何就不知道呢?或者只是视而不见?

“这种‘旱亮子’将所有大小林蛙统统拦住,然后掉到人挖的一个小坑里被捕捉,杀伤力特别强”,“有的(‘旱亮子’)已经拦到路边上了,完全无所忌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同时也是绿会志愿者在协助记者调查时如此说。如此成规模、堂而皇之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类野生动物,当地林业部门的监管失职亦彰显无遗,此为一。

二、 借驯养繁殖之名,混淆非法猎捕之实,此为当地林业部门监管失职之二。

央视记者在伊春林蛙事件调查时,发现在当地大肆非法猎捕林蛙的人中,不少是所谓的林蛙“养殖户“。但这些”养殖户“们一律没有国家规定的正规的、合法的《驯养繁殖证》,更别提《经营许可证》了,而只有一张与当地林政资源部门签署的似是而非的”承包合同“。

是“养殖户“们不想要正规的《驯养繁殖证》,还是林业部门不想发正规的《驯养繁殖证》呢?当然都不是。这中间一个巨大的事实障碍是:林蛙养殖技术不成熟,在国内基本上没有获得成功繁殖林蛙的养殖场存在。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国内的林蛙养殖,基本上都是实验性质的,不具备向市场提供成规模林蛙养殖产品的能力,也没有机构获得过这种资质。

反过来讲,就是现在在市场上销售的各种林蛙产品,包括蛙肉、蛙干、蛙油等,都是非法盗猎产品。所以黑龙江省林业厅同时要求对所有市场上出售、餐馆饭厅消费的林蛙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是不会冤枉的。

湖南师范大学生科院负责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相关专家介绍,现在的林蛙养殖,基本上都是半人工半自然状态,即每年春天,从天然状态的池塘、水田或小溪等处找到集中成片的林蛙卵,然后用薄膜对这些蛙卵进行保护,在周边装置防鸟、防鼠和蛇的围子或网子,以保证蛙卵被成功地孵化。在蝌蚪产出后,负责驯养繁殖的人还会投一些饵料,保证蝌蚪尽量全部成活,增加蝌蚪密度,但一旦蝌蚪变态成蛙,他们就会打开围栏或罩子,让小林蛙们全部上山,到野外生长成活。

“由于养殖技术不成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必须至少有人工繁育的子二代存在等要求,所以目前国内做林蛙养殖的,只有极少数几家属于实验性质的单位或机构,比如湖南有一家是科研单位的,另一家则是一家药厂在做实验,基本上都没有经营许可证,不能进行林蛙的任何经营行为”,该专家称,据他所知,目前国内其它省份也还没有关于林蛙可以合法驯养繁殖的先例,“退一万步,即使有了合法《驯养繁殖证》,也不等于可以上市场销售,还得有《经营许可证》”。

那么伊春林业部门作为专门负有保护野生动物职责的部门,不可能不清楚国内林蛙养殖技术的成熟程度,所以也不可能发出正规的《驯养繁殖证》。而那些貌似可以驯养繁殖的“承包合同”,明显不合法,为何却要与“养殖户”签定并大量存在呢?此为当地林业部门监管失职之二。客观讲,这一现象不仅失职,还有着故意瞒天过海、搅混非法猎捕现状之嫌疑。

三、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究竟是否从严管理,亟需从法律上明确。

伊春市滥捕林蛙一事曝光后,也有林业部门的人私下抱怨有点冤枉,认为“国家对‘三有’保护动物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严格要求其驯养繁殖和利用必须办《驯养繁殖证》、《经营证可证》,这一区域是管理上的模糊地带,让基层工作人员比较为难”。

事实上,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进行规范时,只强调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则在驯养繁殖、运输及经营许可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但在原国家林业局颁行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里,也没有对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如何驯养繁殖、经营方面具体规定。

视频/绿会志愿者提供

对此,在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尤其是类似林蛙这种有重要经济价值被人们大规模非法猎捕而可能导致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方面,绿会希望有关部门能严格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来进行严格保护,避免这一物种种群出现濒危;二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尽快提高林蛙的保护等级,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提升至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从而彻底解决这一物种的滥捕滥猎现象。

文/橡树  审/卡秋、冬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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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原文链接: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854/6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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