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作评价应更注重成果原创性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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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关于科技人才评价改革的重磅政策纷纷出台。其中,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已被提升为“顶层设计”。其实,不少“双一流”大学在聘任“准聘—长聘”教授时已开始实施代表作评价制度,通常是限五篇(部)论文(专著)。如今,随着各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预见代表作评价制度将渐成主流。那么,到底该如何评价代表作?

随着我国的科技创新正从“跟跑”向“跟跑并跑领跑并存”转变,对于原创性重大成果的需求更加迫切。对科研论文的评价,应从看重期刊的影响因子,转向注重成果的原创性。基于对国内外代表作评价制度的现实观察,笔者认为,从“影响因子VS原创性”的维度进行评价或是一种相对公正和高效的办法。

具体来说,按照论文原创性程度的高低和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高低,可将论文分为4类。第一类论文既有高的原创性,又发表在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例如,沃森和克里克1953年在《自然》杂志上发表关于DNA双螺旋结构的论文,并因此获得1962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第二类论文有高的原创性,但发表在低影响因子的期刊上。例如,以屠呦呦为代表的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1977年在《科学通报》上发表了关于青蒿素化学结构的论文。2015年,屠呦呦因此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第三类论文发表在高影响因子的期刊上,但原创性较低。第四类论文发表在低影响因子的期刊上,而且原创性很低。

在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体制下,大学教师或科研人员在评职称或“准聘—长聘”教职时,通常按照第一类、第三类、第二类和第四类的顺序选择其代表作。这是科研人员对现实科研评价更注重论文所发期刊影响因子而非成果原创性作出的合理对策。

不过,从当下我国更需要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这一事实出发,各高校和研究机构在评职称、“准聘—长聘”教授以及各种“帽子”时,应转换评价思维,将论文的原创性程度作为最高准则,不管论文发表的期刊是否为国际顶尖学术期刊,不管期刊是否有高影响因子,不管发表在英文还是中文期刊上。就是说,我国今后的科研评价制度应更加同等注重第二类和第一类论文,分阶段地淡化影响因子这个评价指挥棒。而对论文原创性程度的科研评价,唯有依靠高质量、高公正性、国际化的同行评议。

考虑到科研人员的职业生涯阶段不同,笔者同时建议,对于已获得教授或长聘教职的学者,开辟“评价特区”,对其进行的科研评价以原创性和首发权为主,并鼓励其将高度原创性的科研成果发表在国内中英文期刊上,第一时间获取首发权。这不仅有助于增加原创性成果、改变科研评价制度,也有助于实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建设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目标。

作者:刘立(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科学报

来源:科学网

原文链接: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18/11/420221.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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