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科技奖励评审制度的比较与思考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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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科技强国,美国科技奖励评审制度遵循着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本文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在科技奖励体系、获奖候选人产生方式、奖励评审程序、获奖数量和奖励形式等方面的差异,对我国科技奖励的实施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美国科学技术领域的奖项繁多,在其科技奖励体系中,除国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等少数奖项以外,其它的奖项基本由社会力量设立。

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省级科技奖励为主、社会力量设立奖励为辅的“三位一体”的奖励体系,奖励层级特征明显。

对比中美两国科技奖励体系设置相似之处在于国家奖和社会力量设奖均为两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差异之处表现为:(1)中国科技奖励设置有一定的行政色彩;(2)美国社会力量设奖影响较大,而我国社会力量奖的影响和公众认同感往往低于政府奖。

2、美国众多的奖励评选中,候选人的产生有提名、申报、推荐和自荐等不同方式,但绝大多数科技奖候选人是以同行专家或机构提名的方式产生的,各奖项对提名专家和机构都有明确的要求。在美国众多科技奖项中,特别是社会力量设奖中,相当数量的科技奖项不限制候选人的国籍,为全球范围推荐提名。

01、我国社会力量设奖中,90%以上为自由申报和组织推荐产生,大部分奖项的候选项目(候选人)产生的方式均是经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单纯由专家提名的奖项占比较少。

02、地方科技奖励中,候选人绝大多数为单位或机构推荐,但事实上,所谓组织推荐也是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经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向授奖部门推荐,其名为推荐,实为申报。

03、近年来,我国国家科技奖评审中逐步增加了由科学家个人或独立的提名机构推荐的比例,特别是增加了专家个人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数量,但是在实际评审过程中,专家推荐项目比例仍较少。此外,我国科技奖励中除国际合作奖外,其他奖项奖励对象均为本国公民,我国国际合作奖数量较少,且主要为政府设立。

3、美国科技奖励推荐人或推荐单位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大多数评审为评审委员会一级评审,不对推荐地域或推荐部门分配指标数量,评审过程中也不考虑部门、机构、地域间的平衡,人为影响因素少,评审过程没有任何申诉、复审、公示及进一步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等过程和环节。

我国科技奖励的评审程序一般较为复杂,一般采取3-4级评审模式。对于终评结果,国家科技奖需要报科技部审定,而一些行业协会则设有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另外,从评审的形式审查到评审委员会终评,各个环节一般都实行公示制度,整个评审周期较长,评审程序较复杂,评审工作成本高。

4、美国各类科技奖获奖数量较少,大多不分奖励等级。一般一个奖项只有1-2名获奖者。我国科技奖励中,获奖数量整体偏高。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尽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近年来获奖数量有所下降,但一直维持在150项左右。地方科技奖励体系中,年获奖数量则更多,申报项目中近一半能获得省级科技奖。

对比中美两国,美国科技奖鼓励的是“最佳”贡献者,其奖励不分等级,获奖比例较低;而我国科技奖励一般都分2-3个等级,获奖比例相对较高。

5、美国的科技奖励主要是对科技人员已做出科技贡献的肯定和奖励,获奖后没有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相挂钩的政策。奖励形式也具有多样性,一般政府设置的科技奖励多侧重于精神奖励,没有奖金,是一种荣誉的象征。但是,在社会力量设奖中,一般都会有不同额度的奖金,有些奖项还额外配给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项目的进一步研究。

对比中美两国科技奖励形式,相似之处在于两国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科技奖获奖后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甚至其它福利相挂钩,而美国则没有相应待遇。

6、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我国科技奖励的实施提出三点政策建议:

(1)加大专家提名推荐比例,强化同行评议;

(2)控制奖励数量,提升科技奖权威性;

(3)鼓励设置面向全球科学家的科技奖。

撰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学文献中心  王学评 ,陈杨 ,兰晓双 

来源:科情智库    科情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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