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专利法迈过三个“槛”——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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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改革开放40年·见证

本报记者 陈 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档案室里,珍藏着专利法制定过程中的修改稿。

1984年3月12日通过的专利法,简短69个条文,为我国科技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

现年77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自1979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曾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员,参与了专利法的起草。

“回想起来,深感专利法是在不断从争议走向共识的过程中诞生的。对长期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体制来说,可以说是一次‘破冰’之举。”张春生感慨。

1979年8月25日至9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连续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配套法规问题。由于合资法规定可以用“工业产权”出资,专利法、商标法理所当然地列入了配套法律。

制定商标法相对容易,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专利法的制定,一开始就伴随着较大争议。

张春生说,法律制定中遇到的第一个门槛,是要不要专利法。

专利是一个新的发明创造,是用公开来换取该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当时工业主管部门的一部分人反对制定该法。

“他有没有道理?有。不立专利法也有好处,第一用外国技术不花钱,拿来就可以仿制。第二可以‘一家花钱引进,百家使用’。”张春生记得,当时国家经委有人写了很长的论证文章,立论就是不搞专利法。

还有一部分科技主管部门坚持要搞专利法,以当过国家科委副主任的武衡为代表。

争论的结果,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倾向于要搞专利法。

第二个门槛是,搞一种还是搞三种专利?

国家专利局倾向于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有人倾向于搞一种,顶多两种。搞一种的理由是只搞最重要的发明专利。三个都搞,大的抓不住,小的特别繁琐,可能效果不好。有人建议加上“小发明”实用新型,说日本就是靠实用新型发展起来的。争论的结果是搞三种专利。

第三个门槛很有意思。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专利法做了几处大的修改,最后讨论条文结构行不行。

“这本不算大问题。”张春生回忆,因为过了春节专利法草案要表决了,1984年年三十前一天下午,法律委员会在小甘肃厅开会。有人说草案在结构上抄的台湾专利法,用起来也不方便,提出要修改这个结构,也有人倾向于不改,认为结构没有实质性偏差,考虑离开会表决时间很短,怕改不好出差错。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律委员会主任彭冲最后拍板:还是要改一改,让这个法既好看,又好用。

当时没有电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班子成员杨景宇和张春生商量了一个新路子,采用笨办法,把条文一条条剪出来,重新组合,把三种专利合在一起写,共同性规定不重复写,区别性规定分开写。调整后条目清楚,还减少了十几个条文。

“春节3天假期就干了这个活,等我拿出新稿子来,法律委员会也接受了这个方案。”张春生记得,当年秋天见到时任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鲍格胥时,鲍格胥说中文真奇妙,用六十几个条文就把三个专利说清楚了。“这说明国际上认可了这个法律。”

专利法实施第一天,国内外申请就达3455件。鲍格胥说,这个数字打破了专利史上的绝对纪录。专利法、商标法的制定,鼓励了产品和技术创新,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竞争又推进了一步。

(科技日报北京12月13日电)


内容来源:中国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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