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角度保护伴侣动物 |《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解读研讨会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8-26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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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动物法研究所承办的“《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解读”专题线上研讨会召开,绿会副秘书长马勇受邀参加此次研讨会。


会议主要以伴侣动物(犬猫)的屠宰食用执法现状为例,深度解读《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正确含义。现将马勇副秘书长的发言整理如下:


此次我想主要从《动物防疫法》的角度谈下伴侣动物的法治保障。检疫的问题是末端的问题,我们要推动伴侣动物特别是犬猫的保护可能要更系统地去审视、从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我今天的发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谈问题,另一方面是根据问题针对性地谈几点建议。





一、问题



1. 法律规定不明确


从客观理性的角度去看,现在关于伴侣动物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我们通常讲《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又不包括伴侣动物,尤其是不包括犬猫。今年全国人大“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当然不包括犬猫;在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名录》公布的33种家畜家禽中也不包括犬猫;按照《畜牧法》的规定,犬猫也是没有被列入到畜禽管理当中去的。所以客观来看,犬猫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空白,很难针对性地、有效地应用法律规范去进行保护。我们也考虑过能否通过公益诉讼来对犬猫进行保护,但公益诉讼也很难找到依据。《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要素的表述是包括“野生生物”,那么犬猫等这种伴侣动物可能不包括在内,这是第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明确的法律规范太少。


2. 分类标准缺失


目前关于犬猫等伴侣动物的分类标准是缺失的,应该说包括救护、救助、管理等均较为笼统,没有明确的犬类和猫类的分类,也没有建立起很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例如犬类中有家犬、藏獒、警犬、导盲犬等,但是没有系统性的规定或国家强制性的标准作为支撑,给系统管理也带来了一些挑战。流浪犬猫的管理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应当补上,这是客观现实。


3. 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研究不足


我们现在开展伴侣动物的救助、救护可能更多的是从伦理方面去推进,但可想而知难度非常大。正是因为此次新冠疫情的诱因,全国人大出台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因为野生动物易携带多种病毒,那么伴侣动物犬猫等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研究呢?从现在来看是不足的,更多的是狂犬病等方面的研究,但从食用方面其具体存在哪些风险呢?例如人畜共患病的风险等。伴侣动物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研究系统性不够,亟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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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



1. 加强立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未纳入伴侣动物,除《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中对伴侣动物的规定也是空白,因此,建议制定《动物保护法》。同时,中国绿发会自2016年开始每年都在提议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并把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物种的一部分也纳入到法律当中来,此项工作仍在持续推动中。如果能够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我们就能将“禁食”、“禁养”、“禁捕”等禁止性规定置于此部法律当中。从立法的另外一个层面讲,食用犬猫等伴侣动物很有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那么在《食品安全法》中能否明确写入禁食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可能对伴侣动物的保护有很大作用。从法律制定方面来看,如果法律的制定存在困难,建议国务院制定法规,例如出台犬猫管理条例,虽比法律位阶低,但毕竟存在专项行政法规,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时也有法可依。


2. 加强管理


作为公权力机构,各级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管理一定要有上位法依据,而且上位法依据应对其有明确的授权,因为对公权力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授权,执法就没有抓手、就无从做起。对于伴侣动物的虐杀等一系列环节,我们都寄希望于行政部门的管理与执法,但拘留、处罚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加强管理、需要有上位法依据。


3. 开展标准的制订


例如犬猫的分类标准等,尤其是国家标准制定出来后会对各级行政部门的管理、包括各个组织的救助、救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抓手。


4. 应更多以公共卫生安全研究为切入点开展意识提升宣传工作


目前大家对禁食猫狗肉有些困惑,有些人觉得可吃可不吃、有些人觉得食用是民族的传统、有些人为了爱护动物拒绝吃猫狗肉等等,但这些都更多的是从文化、伦理角度去考虑,但如果从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角度、野生动物疫病防控角度出发,就可能大幅提高公众保护伴侣动物的意识、管住消费这张“口”,没有消费,买卖自然就会少很多。


5. 强化法律惩处机制


我们讲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是允许检察院、社会组织去提起公益诉讼,涉及到损害犬猫等伴侣动物的,包括售卖一些非法猎捕的工具,我们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可以去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最近我们就对非法电捕蚯蚓提起了公益诉讼,因为它涉及到利用许多非法滥捕工具灭绝式地捕杀蚯蚓,这种负面损害是非常巨大的。同样,在犬猫等伴侣动物的保护当中我们一定要引入公益诉讼,用社会力量以及检察院这种公权力机构的强制力,从公共利益损害角度推动伴侣动物的保护,与行政执法形成有效合力,全方位地促进伴侣动物的保护。


综上,在检疫这个末端对伴侣动物进行保护难度较大,就像污染治理,只管末端治理而不顾前端,有多少人力物力都是管不过来的。所以应尽可能将关口转移到“源头管控、中间过程监督、最后消费限制”全过程,这样会对整个伴侣动物,尤其是犬猫的保护产生比较好的效果。


整理/杨小阳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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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50751&idx=3&sn=1c6e8d91fd6d5b09b888a14792966430&chksm=83d122f6b4a6abe032734f84ed9210fd5713e1feff9316a4ea562c9ab206c57556949f571c8e&scene=27#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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