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回归课堂,谁来把握“尺度”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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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再次引发热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位教师和家长,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6月16日《法制日报》)

如何管教好孩子,让他们在学校既学到知识,又遵章守纪,还要全面发展,的确是个复杂的课题。尤其是对一些所谓的“熊孩子”如何管教,更一直是令学校和老师头疼的问题,管得松了、轻了,无异于放任自流,管得严了、紧了,又怕引发逆反心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进步,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日益为公众所关注,很多人纷纷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让“戒尺”回归课堂。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明确强调,“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的确是个大胆的举措。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其实国家早就已有制度规定。作为教育权威法规制度的《教师法》,就明确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规定教师应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有明确的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只是这些法规制度的条文,大多是是一些含糊其辞的概念表述,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明确的实施内容、清晰的权责界限,不便于行为主体者来掌握和操作,也不利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

事实上,就算是握有这些“尚方宝剑”,很多学校也不敢公开宣传和提倡使用惩戒权,而大多数老师也不敢、不能、不想使用惩戒权。因为教师惩戒权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概念存在边缘性,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又是教育法规所明确禁止的。加上教师惩戒学生时,不太容易把握“尺度”、拿捏分寸,惩戒学生的过程不容易自证或取证,很容易引起学生及家长的误解和反弹。尤其是在这个碎片化传播的时代,一不小心还会因此惹火烧身,造成工作荣誉取消、工资待遇下降不说,还在社会上留下“差评”名声、有损自身形象,甚至会遭受惩戒对象的报复、难保人身安全。这也许就是教师惩戒权越来越弱化或淡化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想实现“戒尺”回归课堂、还教师以惩戒权,就需要多方明确掌握“尺度”、把握“分寸”。首先是政府、人大等部门要制定和颁布明确的法规制度,对教育惩戒的程度、范围、方式、主体和权责等等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要细化、量化和公开化,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也不能遮遮掩掩、羞羞答答,便于学校、老师精准把握、精准实施,而有关部门也能够精准指导、精准考核、精准监督,否则就难以达到目的和效果。

就学校和教师一方而言,就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惩戒权的本质要义,熟悉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方法,严格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尺度”和“分寸”,既要敢于行使惩戒权,大胆开展教育和管理,体现教师的作为与担当,又要善于行使惩戒权,不能任性妄为,不能把惩戒权嬗变为体罚权,要尊重学生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能够消化、能够进步。

而学生和家长也要正确看待、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认同和接纳惩戒的意义、惩戒的方式和惩戒的过程,自觉与学校教育保持一致,与教师的管理步调一致,不能单纯出于个人的目的和动机,动不动就接受不了惩戒、动不动就要举报投诉学校和老师惩戒,甚至沦为“学闹”和“校闹”,扰乱学校的教育管理秩序、损害教师的安全和声誉。

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履行好管理、考核和监督职能,注重密切关注和工作跟踪,让惩戒教育在规范有序的轨道运行,既要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实施、发挥正面教育作用,又要防止执行过程中的乱用和滥用、留下负面社会影响,确保让学生、家长、社会、学校和教师多方满意。

来源:东方网 

作者:童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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