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八讲 单位间接正犯的实践生成与教义学分析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09-17

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20年9月10日下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八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陈庆安研究员作了题为“单位间接正犯的实践生成与教义学分析”的主题报告。法学所魏昌东研究员担任与谈人,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陈庆安研究员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理解与适用》的主要内容,同时介绍了典型案例“e租宝”案及江苏某案的基本案情,从而引出本次学术报告的主题——单位间接正犯的刑法理论分析。在对单位间接正犯的构成展开论述之前,陈庆安研究员对“单位间接正犯”的概念进行了拆解分析,着重阐述了单位犯罪和间接正犯的概念与理论争议。虽然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在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学界对单位主体的范围认定、单位犯罪与责任主义的冲突等问题仍有争议。间接正犯的概念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理论滥觞于限制的正犯的概念和共犯的极端从属性说条件下,弥补对幕后操纵者的处罚漏洞。基于间接正犯实质扩张的刑法特性,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解释和限缩使用。陈庆安研究员认为单位是否可以构成间接正犯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单位是否像自然人一样有独立的意志及行为能力。事实上,与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相伴而生的是法人犯罪日益增多以至于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让单位拥有了更为强大的行为能力,单位犯罪的危害性有时远远超过自然人犯罪。考虑到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法人制度的发展趋势,他认为应当肯定单位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务中,经单位决策层决定、认可或授权实施的行为,单位人员或相关人员在单位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以及单位人员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实施的行为均可以被视为单位的行为。基于前述内容,陈庆安研究员认为单位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具有关联关系的总公司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而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共同犯罪则应当排除单位间接正犯的适用。最后,陈庆安研究员提出单位间接正犯的判断标准,除了上级单位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外,还应当考虑以下两点。第一,必须以违反《公司法》为前提,如果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的关系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上级单位谨慎行使股东权利、认真履行股东义务的话,就应当完全排除上级单位构成犯罪,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应当是统一的,在民商法上完全合法的行为,不应当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第二,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院《九民纪要》的精神及典型案例的起诉判决思路,上级单位必须在业务、财物和人事等方面对下级单位进行实际控制,导致下级单位失去独立性,沦为上级单位实施犯罪的工具或者躯壳。魏昌东研究员认为单位间接正犯的概念具有高度的创新性和学术研究价值。陈庆安研究员从现实问题出发,高屋建瓴地梳理了单位间接正犯理论建构的诸多核心问题,从“e租宝”等典型案件和现行司法解释出发,清晰地回答了单位间接正犯的理论原理是什么,为什么需要建构单位间接正犯理论以及单位间接正犯概念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等核心问题。其后,魏昌东研究员简要回顾了单位犯罪及责任主义的学术渊源和争议问题。基于此,他认为前述司法解释对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较强的指引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事实上,单位间接正犯的理论建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比如对人财物等因素的控制是否应当限定于罪过主义之上?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学所尹琳副研究员发言并参与了讨论。她认为报告中提及的“e租宝”案件,不同于陈庆安研究员所主张的单位间接正犯理论,用共犯理论进行解释更妥当;对江苏某案,尹琳副研究员则认为不应当使用间接正犯的原理来处理该案。因为间接正犯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有故意的犯意,而该案属于过失犯罪。最后,前述案件的子公司在整个犯罪流程中事实上起到了工具的作用,而比照其他案件对作案工具的处理方式,她认为也要对子公司苛以刑罚。对于该问题,法学所王佩芬博士进行了补充发言。她认为该案的子公司是否完全不知情及其责任大小之厘定有待进一步商榷。在类似案件中可以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分析母子公司的关系并厘定二者的责任。法学所王海峰研究员、邓少岭副研究员和段占朝老师就单位间接正犯的构成标准问题继续展开了讨论。《政治与法律》编辑部杜小丽编辑参与了讨论发言,她提出了行为人在过失状态下能否适用间接正犯理论以及单位间接正犯概念能否与监督过失责任及企业的合规性审查等学术热点进行关联研究的问题。杜小丽编辑发言结束后,就能否借用民法来对刑法的适用效果进行缓和的问题,吴逸宁博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自由讨论结束后,姚建龙所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高度赞扬了陈庆安研究员本次学术报告的选题。他认为该选题具有极强的问题意识,好的文章就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但是就单位间接正犯能否成立这一学术观点,还值得商榷,他期待陈庆安研究员进一步展开研究和论证。此外,姚所长也希望《政治与法律》编辑部的同事继续积极参与学术报告的研讨,以编辑的专业视角对法学所的学术成果提出更多中肯而有效的建议。最后,姚所长再次肯定和感谢了陈庆安研究员的认真准备和魏昌东研究员的精彩与谈。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八讲圆满结束。

来源:fazhizhiku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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