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保护系列短文(二)——公约篇,应该vs不应该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0-09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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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有关生物保护的国际公约,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目前有196个缔约方。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决定,从此中国成为该公约缔约国。此后,中国在国际上率先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并发布和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相关工作规划。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何谓“生物多样性”有明确的界定,即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包括但不限于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也许公约里的法律术语难于理解,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听听专家怎样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来解释。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博士在谈流浪动物保护问题时,就明确表示,流浪动物属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对流浪动物的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



既然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物种多样性保护、基因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周博士也就从这三个方面来解释流浪动物缘何应该被保护。


从物种多样性的角度来看,保护对象应包括所有的生物物种。圈养动物、野生动物、农业动物、宠物和流浪动物,它们都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象,都应包括在保护工作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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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因多样性的角度来看,流浪动物由于生存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特征变化,同时也伴有遗传变异,它们在野外的二代、三代和四代都会经历深刻的变化,这对基因多样性的影响是深远的。


在国内,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而流浪动物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会产生重大影响。比如,流浪动物对鸟类和其它动物就有影响。澳洲有研究表明,遗弃猫严重威胁野外鸟类,甚至是濒危鸟类。


有人质疑对流浪猫狗的保护,认为只应该保护珍稀动物。近期在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与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委员会(BASE)共同举办的犀牛保护专题研讨会上,周博士再次回应,重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思想和理论。


在周博士看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类对其它生命要持有正确态度,爱动物应是爱所有动物,对于身边的动物,也要考虑它们的健康状况和生存权利。


周博士还用优先关注的观点进一步加以阐释。生物多样性保护从本质上来看是人类保护自己的栖息地,从具体工作来看,因人类行为而受到重大影响的动物应优先给予关注。基于此,像犀牛等珍稀动物应优先被关注,流动动物同样也应该被优先关注。正是基于这种思想,随着流浪猫狗的数量不断增加,相应问题不断出现,中国绿发会已在狂犬病预防宣传等方面开展了工作。


由此可见,流浪动物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诸多领域,对其加以保护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正因此,可以负责任地说,流浪狗狗和猫咪是应该被保护的。终于可以为可怜的它们喘口气了,可是问题又来了。我国在法律制度上是如何保护流浪狗狗和猫咪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且听下回分解。


(本文部分内容是对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博士的发言所做的整理,未经本人核实)


文/徐莉 审/Sophia 编/Angel


参考信息:

List of Parties  https://www.cbd.int/information/partie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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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53652&idx=7&sn=9e4d82558c2e6b8495cb2bdf16459c11&chksm=83d1d55db4a65c4b186d7b71ca798bc00d0234622c1946010d514dd49dc4e3ad4c58192045b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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