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0-08

来源: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核心阅读

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及信用评价机制,对于破除科技创新实践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创新的巨大潜能,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防范和控制科技创新风险等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及信用评价机制,对于破除科技创新实践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创新的巨大潜能,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防范和控制科技创新风险等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科技创新容错的内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科技创新主体的认识与控制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意味着科技创新实际上也就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探索的过程,因而具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在科技创新实践中,就非常需要对创新失败与过错失误进行宽容,鼓励先行先试,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以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和担心。科技创新容错,就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对于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而造成创新失败的责任主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相应地,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和机制调节,宽容并纠正科技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失败和偏差,对相关创新责任主体实施豁免,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2018年1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当前,在国家及地方层面上,都已把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纷纷出台科技创新容错领域的政策文件,在全社会范围内凝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当然,由于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仍处于探索构建之中,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和问题。


目前,由于科技创新容错工作推进机制还不健全,时常会面临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与推进难题。首先,在对科技创新主体容错或问责进行具体认定时,关于哪些错能够容、哪些错不能容,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所容之“错”的科学界定还存在着一定难度。其次,由于科技活动具有长期性、探索性、专业性和前沿性等规律特征,使得在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容错与加强科技创新管理的工作中,非专业人士很难实现对科技创新主体的全部活动进行全方位跟踪评判。此外,由于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运行涉及多个部门,需要科技管理、司法、审计、金融等部门以及科技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在实践中,由于各相关部门之间对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还缺乏互通共享渠道,在科技创新容错实践中容易出现跨部门协调推进不畅问题。


另外,由于科技创新容错风险贯穿于容错机制实施全过程,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规避难问题。目前,由于科技创新容错免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部门的权力清单尚不清晰,使得相关决策部门及决策者在进行科技创新容错决策与执行时需要承担较高的担当风险。与此同时,由于科技创新容错与科技信用评价是相辅相成的,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构建依赖于良好的科研诚信与科技信用评价基础,只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能够严格遵循科研规律,恪守科研诚信,才能有效降低科技创新容错中的道德风险。目前,科技信用评价、科研诚信监督及惩戒机制还不健全,部分科技创新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不强,时常发生与科学精神要求不一致的行为,科研失信现象屡有发生,增加了科研活动中的道德风险,相应地也加大了科技创新容错的难度。


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路径选择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制约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为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先行先试探索、颠覆式创新“保驾护航”,积极培育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和防范风险的创新制度环境。


一是科学界定科技创新容错内涵,明确容错合理边界。科学界定所容之“错”的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是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首要条件。当前,部分科技创新主体对科技创新容错内涵与范畴的理解还存在歧义,容易将“容错”等同“避责”或把所容之“错”视同为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为了确保科技创新容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明确容错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并相应地制定完备的科技创新容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及容错机制运行规程,以便于判定哪些错该“容”,哪些“错”不该容。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激发勇于探索的科研精神。科学研究是面向未知世界的认识和探索活动,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就是实现对科研特点和规律的尊重与回归。在科技创新领域建立容错机制,需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根据2018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良好的科研制度环境,遵循科技人才发展规律,注重业绩和潜力评价、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培育形成激发勇于探索的科研精神的长效机制。


三是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容错机制有效运行。科研诚信与科技创新容错是相辅相成的,健全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减少科研活动信息不对称和科研失信行为,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保障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有效运行。首先,要建立包括科研机构、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在内的科研诚信体系,完善科研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水平。其次,要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惩戒机制,努力做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再次,要构建科技项目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以及结项与验收等环节的信用评价。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容错法治基础,健全容错司法环境。完备、规范的法律文件有助于增强科技创新容错的法律效力与司法保障。从科技创新容错的法治运行轨迹看,立法是起点,执法是中端,司法是末端。首先,在科技创新容错实践中,立法、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沟通,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中的新情况,充分尊重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保护科研人员凭借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合法收益。其次,妥善处理涉及科创主体的案件,对科技企业生产经营与创新发展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之外,都应不予以违法犯罪对待,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的司法环境。


五是重视创新容错与科研诚信教育,加强舆论引导监督。近年来,关于科技创新容错及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日益受到各级政府与学界的重视,但仍存在着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相当比例的科技工作者对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概念的认识不深。鉴于此,应从科研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入手,加强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学精神、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重视创新容错、科研诚信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普及,弘扬科学精神,全面提高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水平。


【转载来源】科协改革进行时

【内容来源】学习时报

【原文作者】王泽强 邹振宇

【学会编辑】韩炜

来源:csss1980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c4MzgzMA==&mid=2650738357&idx=2&sn=911edc07e9d1f0e6441c3e5a3c19104e&chksm=beced08c89b9599a35e8a45346c8c44c0c20ad4a2ef862ec337f1592d3ede0214bb77398ad5e&scene=27#wechat_redirect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

科技 容错机制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