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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是典型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 绿会法律部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专家意见之四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0-14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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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部主办的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出席会议并提出以下观点意见:



我提三点个人看法,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这个案件我们关注了很久,我们认为是一个典型的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案例。其实,我们今天下午讨论的电蚯蚓,与非法捕猎的捕鸟网等类似的工具相同,以这样的方式或者工具进行非法盗猎活动,提起这一类的案件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电商平台越来越发达,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猎捕工具名目繁多,却很隐蔽,这个类型的案件的重要性就越来越突出。


第一,这个案件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要件的,一开始大家讨论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主要依据,我可能不太赞同援引《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个观点,我认为一定要把《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用好,用足。因为第58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两个限制性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且第58条给环境公益诉讼设置了较低的门槛,即没有以违法为前提,不是说违反法律规定时的法律行为如何,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只要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明确此行为处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内,就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里的生态,按照生物多样性观点讲一般包括三个层次,即生态系统,物种及其遗产资源,这三个层次中物种保护是最核心的,蚯蚓当然是物种。周老师一开始讲到的一些观点,我非常赞同。除了我们讲到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外,我们还要关注公序良俗,要关注到一般的常识。我们从小学学课文的时候就知道蚯蚓有松土等生态功能,是一个对生态环境很有益的生物。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对一级和二级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三有”动物它提了一句,但“三有”动物怎么保护,没有更多的细分条款,无从下手,对蚯蚓这一类野生动物,既没有纳入一二级保护也没有纳入“三有”动物当中,这类一般的野生动物没有特别法保护,所以我们要用好《环境保护法》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个条款,并且,它是一个具备所有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很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第二,我们选择这个被告是适格的,为什么这样讲?对于蚯蚓的电击捕杀,我们作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可能去穷尽某个地方,如北京、上海哪些人购买了这个工具,是否使用,我们很难知晓,我们也没有能力做相关取证。但是被告因为销售非法电击蚯蚓的工具,至少有以下这些方面的帮助、教唆作用。


1.刺激需求在农村地区,可能好多人没有更多合适的工作,或者他想搞副业,网络平台商家大肆宣传电蚯蚓是合适的项目,一天能电多少,能卖多少钱,以前根本没想这茬,而现在就可以刺激相当一批潜在用户购买设备,加大产能。


2.非法行为合法化这个到底合法不合法,普通群众难以分辨,但网上大量公开地售卖电蚯蚓的机器,广告做得也挺好,肯定没问题,国家都不予以监管,以漠视的方式进行认可。这样就把涉嫌违法的行为变成合法的行为,变相鼓励了电蚯蚓的行为,刺激了相关需求。

 

3.鼓励实施违法行为。为什么?因为它很多的宣传当中,存在煽动性、诱惑性的描述,成本是多少,每天非法捕捉后,经济利益如何,这种利益上的诱惑鼓励大家从事违法行为。第一点,我们要在违法性上说足。第二点,我们要明确它为什么是一个适合的被告,我们有关于淘宝网的判例作为先例。淘宝网案件是一个公司销售了一款产品,我们认为是三无产品、非法产品,产品安装到汽车或者柴油车上后,就跟咱们三元催化一样,按照规范的流程,应该对它的尾气进行处理,它不是,它相当于把尾气堵着,只有很少的尾气量出来,好多有害物质被被暂时堵塞出不来,以此方式通过车的年检质检,这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阶段,现在我们提起了再审,最高法也受理了我们的再审申请。已经结束的二审终审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深圳速美公司作为违法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违法的赔偿责任,这是我们的一个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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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判例的应用问题,最高法前段时间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规定类案要坚持同案同判,电蚯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这个案件相当,我们当然就可用“淘宝”案件的判决作为电蚯蚓案件的相关依据,把这个生效的判决呈递给法院。


另外,直接法律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很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电蚯蚓案件的被告是一个适格的被告,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被告自己承担责任后,对谁进行追偿是被告的事情,至少从法律规定来看,肯定逃不脱对被告进行索赔,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精华之所在,我们作为一个社会公益组织,不可能穷尽人力、物力、财力去大海捞针地找那些人,我们只是抓住被告即可,他是引起一系列的损害产生的源头,这是第二个关于被告适格与否的问题。


第三个,如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的问题。这个是本案的一个非常难的问题,也是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问题,非常难以量化。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可能我们得另辟蹊径,从另外的思路去考虑这个问题。首先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刚才前面几个老师都讲到了,以他销售的台数计算出销售的额度,相当非法所得。另外一个方面,销售了多少台,销售每一台可以捕多少蚯蚓,这是它的量的问题,这个计算起来可能还比较困难,但是我觉得还是有办法解决的。第一个方式是通过它的宣传描述一天工作几个小时能捕捉多少条蚯蚓。另一种方式是,我们还应该关注购买者的相关评论并截屏保存,一台机器捕捉多少条,我们不以最大值来计算,可以算平均量。甚至我们可以再做一些工作,根据线索跟一些人联系,询问他们用捕蚯蚓的仪器可以捕捉多少,做调查研究,将数据整理之后取平均值,再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让被告提供证据。这样,数量得出来了,直接费用也能算得出来。


还有一种方式进行生态价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原国家林业局有一个文件叫《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目录规定了很多物种,比如穿山甲基准价值的计算方法,因穿山甲过去是二级保护动物,一只就是8千块钱,二级动物的系数是5倍,5乘8千就是4万块钱,一只穿山甲顶多值4万块钱。但是蚯蚓没在目录当中,但是对于我们来讲,我们可以参考这个目录进行类比,跟蚯蚓类似的这种动物,我们可以量化它的价值,这个价值量计算出来应该是比较大的数据。这种计算方式不在于法官是否认同,但我们要对此予以主张,在目前对计算生态价值支撑有限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在很多案件中使用过的,并且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重要计算方式。


照着我们的思路,应该对这类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但遗憾《民法典》还没实施,对这类行为无法进行惩罚性赔偿。从操作性来看,确实很难核算此类生态环境损害。比如说,高老师您这儿计算了一个数额是3千万,杨朝霞老师计算出来是5千万,到底认可谁的数据是个难题。生态环境部40多个机构有鉴定的资质,其中挑选两个有资质的机构委托鉴定,两个机构同时提交的数据,两个数字肯定不一样,到底用谁的数据难以确定。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我们这个思路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有更大的帮助作用。首先确认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目前有六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符合性肯定没问题,但是涉及到损害赔偿或者生态环境修复甚至期间损失这几项怎么量化、怎么说理的问题,我们提供了这么多的证据和计算方式,而被告在目前情况下,提供超出我们之外证据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也比我们证明事实的难度大。所以,我们只要把这一些给它说透说好,就可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最后一点,是否必要我们再增加一个诉讼请求,这个诉讼请求要找相关的法律依据,看是否有现行规定提出让被告召回售出捕蚯蚓的产品,这样就会加大被告的违法成本。我们不能核算捕蚯蚓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的数量,那要求被告召回相关产品,这也是给他施加诉讼压力的一种方式。当然,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个我觉得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以使案件向我们希望的方向发展。我就讲这些,也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这是我们一直关注的案例,这个案件我们准备很久,大家也讨论了好久,一开始大家都有不同的观点,讨论这是否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怎么去提,如何结案,怎样让法院出一个判决。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个案件已经受理了,受理之后,在接下来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参考我们的意见,协助他们进行判决。但是我们提的这些意见,也是一家之言,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文(整理)/田雨疆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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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53960&idx=5&sn=d9d1c0bc2a59c7ed1db592c66ea79f1e&chksm=83d1d601b4a65f177a83516678a6b819e343986d93b0d8faf5d6e09c9948586fb57e8b86fdb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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