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大奖将有重大变化!看钱七虎等8名院士专家权威解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修)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05

来源:山东土木建筑学会

本文转自科奖在线。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条例》的修订基于怎样的考虑,确立了什么目标和导向?针对备受关注的提名制、评审机制改革,以及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等方面,《条例》又亮出了什么硬核举措?司法部、科技部有关责任人以及钱七虎等7名院士专家给出权威解读!

最新变化摘录如下:

一、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在技术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条件,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条件。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原来的四大类别划分,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创新性、应用效益、客观贡献等方面的原则性条件标准,增强了科技奖励评审的科学性、先进性。

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四、逐步建立奖励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获奖项目奖后跟踪评估常态机制,推动获奖成果深度转化和产业化;探索建立国家科技奖励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目录

1、司法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读;

2、钱七虎:服务国家发展需要,强化科技奖励导向;

3、胡海岩: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4、薛其坤:进一步强调基础研究 突出奖励导向

5、赵宇亮:更加顺应创新的客观标准

6、王恩东:勇担科技强国使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追梦路上续写属于科技人的新荣光

7、姜 澜: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设创新型强国

1、司法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答: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科技奖励工作。


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对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由科技部、原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条例》。


2019年,《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条例》修订任务,科技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历时数年,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科技界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李克强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令印发。


问:本次《条例》修订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基于三个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健全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惩戒力度,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


问:《条例》对科技奖励制度确立了怎样的目标、原则和导向?


答:《条例》明确,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条例》突出强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问:《条例》在提名制改革方面亮出什么举措?


答:此次《条例》修订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主要体现为改革报奖方式、强化提名责任。


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强化提名责任,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问:《条例》在评审机制改革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监督;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励决议由科技部负责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评审标准,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在技术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条件,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方面条件。


三是完善评审程序,明确评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应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问:在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


一是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是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是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问:针对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方面,《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


一是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二是明确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奖励活动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问: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是否还会出台其他配套文件?


答: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修订《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正在抓紧进行,并将同时做好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二是全面贯彻执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深化评审和监督机制改革,优化评审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不断提升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是逐步建立奖励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获奖项目奖后跟踪评估常态机制,推动获奖成果深度转化和产业化;探索建立国家科技奖励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四是规范各类科技评奖。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精简各类科技评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减少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2、钱七虎:服务国家发展需要,强化科技奖励导向

(注:作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欣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发布,适逢我国新冠疫情防控战役取得阶段性胜利,正值总结经验、调整战略、部署未来之际,借此机会和大家分享我的几点感想。

  此次奖励条例修订中,明确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充分体现了科技奖励围绕国家战略全局、服务国家发展需要、推动建设科技强国的思路。这次抗击新冠疫情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更加显示出这一政策导向的重要性。建设科技强国就要突出重点,确保重点,这个重点就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在当前形势下,科技创新要聚焦重大需求,特别是加强传染病防治研究重大科研攻关任务部署,加快提高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领域的战略科技力量和战略储备能力。

  展望“后新冠”时代,我们必须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冲突开展全面准备。为此,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科技能力基础。在此次奖励条例修订中,特别强调了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这一变化突出体现了国家对基础研究的高度重视,和对科技创新的前瞻谋划和系统部署。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根基,基础研究弱项将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短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夯实基础学科,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同时,修订后的奖励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三大奖的不同定位与导向性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通过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加强前沿领域前瞻布局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部署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巩固国家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修订后的奖励条例明确规定,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我们看到,在此次新冠疫情阻击战中,广大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了中华民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和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精神,无论是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还是疾控与流行病调查的科技人员都舍小家、顾大家,奋不顾身夺取胜利,继承发扬了老一辈科学家无私奉献、科技报国的优良传统。奖励条例的修订正是通过强调这一奖励导向,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家国情怀、担当作风、奉献精神,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创新决胜未来,人才关乎成败。此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修订发布适逢其时,通过做好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调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让我们把个人奋斗与国家命运结合起来,怀爱国情、秉报国志,在建设科技强国的道路上,锐意进取,勇往直前!


3、胡海岩: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注:作者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我国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有力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有必要根据近年来的形势变化和实践经验进行修订。

  作为一名多年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学者,我欣喜地看到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尤其对以下几项修订内容有深切感受。

  一是拓展奖励对象的范围。《条例》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取消了国籍限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籍学者在华长期全职工作,已成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2017年《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出台后,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提名工作中率先开展试点,允许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被提名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2020年,进一步将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提名也向外国人开放,吸引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此次《条例》修订适时拓展授奖对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三大项目奖的候选人,此举无疑有利于国家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凝聚全球英才来华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加速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步伐。

  二是强化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例如,《条例》要求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不得有利用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规定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近年来,国家对科学技术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我国不少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硬件条件已接近或达到世界科技强国的水平,不断取得重要研究进展。相比之下,我国学术界在科学精神、学术传统、学术管理等方面与世界科技强国的差距还比较大。为了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崇高声誉,为了推动国家诚信体系建设,非常有必要通过上述举措来强化学术诚信,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志存高远,求真务实,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

  三是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例如,《条例》规定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奖励活动各主体的违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近年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不断改革,进一步提高提名环节、评审环节的公开度,提升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质量和评审质量。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违规惩处力度,这无疑将切实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好促进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4、薛其坤进一步强调基础研究 突出奖励导向

(注:作者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副校长)

最近,国务院修订发布了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为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我感到《条例》此次修订既及时,又科学,还重要。

首先,修订后的奖励条例特别强调了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的体现。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号召我们要下好这个“先手棋”。这是总书记在深刻分析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针对我国基础科学研究短板依然突出、企业对基础研究重视不够、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等严峻形势后做出的一个英明论断。我们正处于第三次工业革命造就的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核心技术的一个核心就是半导体晶体管。晶体管的发明就是基础研究促进技术进步和工业革命的一个典范。如果没有基础研究的繁荣,我们不可能会成为世界科技强国,更不可能成为现代化强国。这次修订不但符合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也会大大增强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的荣耀感,会大大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鼓励他们更加潜心于基础研究,有利于取得更多重大原创性的科技成果。当然,这也会引导更多的优秀青年人选择基础研究,培养出更多杰出的科学人才。这对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也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鉴于我国发展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我个人认为这次修订具有非常明显的风向标作用,出台非常及时。

第二点让我感到振奋和非常重要的修订是,在奖励条例中明确规定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近年来,我国在科技创新活动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造假、抄袭、盲目追风、浅尝辄止、不求甚解、“短平快”等现象层出不穷,实际上是科学家精神缺失、科学精神缺失,也违背了科学研究的规律。如果这种局面得不到扭转,将会严重影响国家科技创新的进程。在条例中把这一点予以明确,并作为奖励的一个重要标准,将会有利于在我国造就一个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会极大地鼓励科研人员去选择重大、重要、关键、核心的科技问题并为之钻研、奋斗,这对科技创新质量的提高、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5、赵宇亮更加顺应创新的客观标准

(注:作者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副主任

此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正值世界处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时刻,中国能否抓住历史机遇,建成创新型国家,除了增加科技投入和加大人才聚集等硬条件以外,国家的科技创新软环境建设也至关重要。《条例》的修订,顺应了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的客观标准,完善了国家层面的科技激励手段,对于点燃科学家和工程师们的科技创新激情,激发我国巨大的创新创造活力和潜能,意义深远。

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在抢渡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处在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关键时刻,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对科技创新提升国家能力的需求尤为迫切,对科技工作者奉献精神的期待尤为强烈。因此,这次国家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改革,更加鼓励发现原理的科学研究,更加鼓励解决问题的科技发明,更加鼓励踏踏实实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里,实干兴业的企业家精神。只有这样,创新型国家建设才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才能实现。

此次《条例》改革,我最关注的有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实施“提名制”,突出学术色彩。将原来的由行政部门按指标推荐的“推荐制”改为由专家学者提名的“提名制”,报奖方式改变不仅更加激发了科技工作者对专业判断能力的提升,而且要求提名者作为责任主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加激发了科技工作者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了科学家和学术共同体的专业作用。

第二,建立“诚信审核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了国家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没有诚信的科技力量,就无法形成强大的国家力量。此次《条例》修订,要求评审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对参与各方(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加大了对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例如,要求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重视创新、效益、贡献,顺应客观标准。以前报奖常常出现“这个不要那个要,哪个沾边往哪靠”。此次《条例》修订,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区分四大类别,只设定创新性、应用效益、客观贡献等方面的条件,顺应了技术创新的客观标准。例如,基础科学研究的创新,到底有没有为世界学科发展做出贡献?应用技术研究的创新,到底有没有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就是创新的客观标准。为了达到这样的高标准,国家科技奖励应该鼓励科学研究“十年磨一剑”的坚持精神,而非“一年磨十剑”的打工思想。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些技术瓶颈问题,是因为我们过去的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眼光不远,坚持不久,部署不及时。现在能够大规模应用的技术,诸如信息技术、新材料、人工智能、新能源、机器人、医疗技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等,大都是五十年前、四十年前、或三十年前开始部署的基础研究成果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而现在的基础研究成果,可能是二十年后、三十年后才能大规模应用。这就是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的滞后效应,临时抱佛脚是来不及的。如果我们今天的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眼光不远,坚持不久,部署不及时,未来我国面临的技术瓶颈问题只会越来越多。此次《条例》修订,也可能为理顺基础研究与技术瓶颈问题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6、王恩东勇担科技强国使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追梦路上续写属于科技人的新荣光

(注:作者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浪潮集团首席科学家、执行总裁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在我们向着“两个一百年”奋勇前进,建设科技强国的新征程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发布正当其时。

  作为推动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科学技术奖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的具体体现。多年来,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了一大批在我国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对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和创造热情、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此次《条例》修订,是我国对科学技术奖励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时代性的进一步彰显,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更是我们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迈出的有力步伐。修订后的《条例》从总体思路、目的原则到报奖方式、提名条件再到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都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规范统一的明确和界定,同时丰富了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奖惩等方面的内容和范围,特别是不少内容表述更加简要明晰,让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参与性更强、让社会公众的知晓度更高,总体上我认为体现了几个思路和方向。

  一是紧扣时代发展脉搏,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新要求。《条例》明确了科技奖励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服务;强调了科技奖励工作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此次《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从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多项改革举措。新修订的《条例》是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两院院士大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对党和国家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政策的重要体现。

  二是紧扣以人为本理念,充分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成就感。创新之道,唯在得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构建合理的人才评价制度以及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是凝聚和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此次修订的《条例》着眼于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成就感,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进一步增强对人才内在动力的激发。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取消了国籍限制,积极鼓励外国专家发挥作用。又如,从人才创新成果价值出发,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这些都是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再如,特别增加了“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的内容,将极大鼓励科技人员求真务实、勇于超越,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对于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紧扣关键环节改革,充分挖掘激发更多创新动能和活力。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最显著的一项改革措施就是推荐制改提名制。提名制是国际上科技奖励普遍采取的候选者产生方式(如诺贝尔奖就采用提名制),采用提名制有利于推动奖励制度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科学家和学术共同体的作用,不断扩大海外专家作为函审专家和会评专家的参与度。自2018年起,国家科学技术奖五大奖种全面放开专家学者提名,同时取消了单位提名的名额限制,强化了提名责任,对提名者的资格条件、提名程序、责任监督等都进行了规定,以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不良风气。实施当年,大量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积极参与提名工作,提名数量增幅达到38.9%,尤其是科技进步奖通用项目,比2017年增加310项,增幅达63.7%,专家学者和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得到了更好发挥。另外,新修订的《条例》对评审标准进行了分类、完善与细化,综合衡量国家科技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影响,针对不同类型的科学研究,采用不同的评判标准。其中,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原来的四大类别划分,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创新性、应用效益、客观贡献等方面的原则性条件标准,增强了科技奖励评审的科学性、先进性。

  四是紧扣风清气正的环境营造,充分增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需要广大科技工作者有强烈的责任感、科学精神、道德操守和科研伦理,而诚信更是每一个科技工作者都应秉持的职业操守。此次修订的《条例》着眼于科研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建立,如,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规定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同时,加强了科技奖励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规定,如,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约束和不端惩戒力度,明确提名、评审活动的工作纪律要求,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这些相关体系的建设、相关约束的加强与细化,保障了奖励全程的可监督、可监控、可追溯,突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导向性,维护了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重视科技创新政策的一面旗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我相信,在新时代科技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在党和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的时代背景下,广大科技工作者定将勇担使命,勇于探索,直面问题、迎难而上,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引领科技发展方向,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排头兵,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追梦路上,续写属于科技人的新荣光。


7、姜 澜: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设创新型强国

(注: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科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重要的动力之一,科技奖励制度是科技政策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国家科技奖是我国科研领域最重要的标杆之一。近年来,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不断完善,提升了科技工作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了无数青年投身科技事业,汇聚了建设创新型强国的巨大合力。

然而,当前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复杂,对科技创新及其评价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引导科技工作者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国民经济主战场、国际科技前沿,踏踏实实沉下心来搞研究,把冷板凳坐热、潜心专注、十年磨一剑,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中国原创,世界影响”的领先科技,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为此,新时代的科技奖励制度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构建既符合国情又与世界接轨的科技评价体系和创新激励机制。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本次条例修订围绕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在提名制度、奖励对象、科研诚信建设、提名评审工作纪律、国家科技进步奖类别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落实提名制,发挥科学家和学术共同体作用

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方式由原来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改为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为提名主体,基于自身对相关学科、行业领域的了解和评判,主动、独立地提名项目和人选。提名者作为责任主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制已于2018年起试行,取消了对单位提名的指标限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科技奖励从根本上是同行之间的一种评议和认可,提名制是国际上大多数知名科技奖励的评奖方式,同行评价至关重要。例如,科技类诺贝尔奖评选的唯一标准是学术成就,获奖者无须提交任何个人申报材料。田中耕一获得诺贝尔化学奖时并不是教授,只有学士学位和几篇非国际主流的会议和期刊论文。提名制将有利于推动奖励制度与国际接轨,将提名权利交给较为熟悉科研领域实际情况的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同时不断扩大海外专家作为函审专家和会评专家的参与度,有利于遴选出真正有重大贡献的成果,提升科技奖励的影响力和公信度。

二、取消三大奖国籍限制,促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大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以更加开放的心态,从更为宽广的全球视野出发,取消了对候选人的国籍限制。《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修订后,已将国家科技奖励对象的表述调整为“组织和个人”,不再限定为中国公民。201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允许外国人才依法平等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为积极稳妥、积累经验,在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提名工作中,已先行试点取消国籍限制,反响积极。2020年,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提名也已向外籍专家开放。通过这一改革举措,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并发挥作用,激励更多的外国专家和组织为我国科技发展服务,促进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科技奖的国际影响力。

三、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科研诚信

新条例规定,在科技活动中有违反伦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科研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科研工作的底线和基石。尤其在我国从科技大国迈向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必须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净化科研环境,使奖励回归学术性和荣誉性,以确保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促进科技奖励健康发展,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纯粹性和创新活力。

四、明确提名评审纪律要求,加大不端行为惩戒力度

  新条例规定,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还规定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对奖励活动各主体的违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公开、公平、公正是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评审机制,对失信行为严格惩处,可对科研诚信缺失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五、改革国家科技进步奖,提高评审标准的科学性

新条例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区分四大类别,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创新性、应用效益、客观贡献等方面的原则性条件标准。原条例将国家科技进步奖分为四种类别: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和国防安全类。但分类的角度并不统一,互有重合,难以界定;且其类别划分对项目评审工作的实际意义不大。进步奖标准调整后,有利于从创新性、效益性出发,根据进步奖项目的特点,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是对新时代下科技发展新要求的回应,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科技体制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事件,相信能有效维护、提升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公信力、影响力,激发科技工作者的活力和潜力,营造回归学术本真、潜心科技创新、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0月7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 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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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dtmjzxh 山东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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