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贴费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

简介新用户或原有用电户增加用电容量需分担的用户厂(场)外供电工程建设费用。供电贴费是解决城市和乡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渠道之一。一些国家的城乡电网建设的资金来源,都依照本国的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或经政府批准(或同意),由供电企业筹集,以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摊入供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为了促使用户把用电的地点尽量建在现有公用电网附近,以减少为其专用供电设施建设的投资,部分国家还有采取由用户限额承担或按一定比例承担专用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即供电企业对专用部分只承担一定的额度或比例,其余部分由用电方负担。如用户在供电质量上有特殊要求,需要供电企业提供一般标准以外的服务,如提供第二电源(见备用电源)等,而增加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则由该用户负担。

世界供电工程贴费现状为了减少对新兴的供电地区一次性建设投资,采取由该地区用户集资建设新区公用供电设施办法的国家有日本、加拿大、韩国等。日本政府批准由供电企业承担新用户供电工程投资的限额,根据向用户提供的供电设备是一般供电设备还是特殊供电设备而异。属于一般供电设备,凡超过供电企业应承担资金限额的部分由用户负担,特殊供电设备(根据用户要求超过标准设计的设备、备用供电设备、专用供电设备等)原则上全部由用户负担。加拿大的安大略水电局对新区有新增供电工程的用户,根据该用户需要的送电距离和利用该工程同时申请用电户的数量,以新增工程决算为基础,对具体用户分别按送电距离核定其分担费用,投入运行后,当该地区又有新增用户时,再向新用户核收分担费用,并相应退还用户由于分摊工程费用户数增多应核减的费用,但退还时要扣除已折旧部分的资金。1

由供电企业向申请用电户按申请容量收取供电贴费,统一建设供电工程办法的国家有中国、原匈牙利等。他们的共同点是按照用户申请用电的不同电压,分别规定每千伏安(kV·A)[或千瓦(kW)]申请用电容量应向供电企业交纳的贴费标准,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供电工程供电。不同点是:用户申请用电有供电工程时,全部工程由用户投资,不收贴费;无供电工程时,用户按标准交付贴费作为公用供电工程占用费(如原匈牙利);有的是不论有无供电工程,均由用户交纳统一标准数额的贴费,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供电工程(如中国)。

我国执行模式中国执行供电贴费模式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根据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般城市电网配电电压等级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合理划分投资责任的原则,曾规定按电网电压等级区分投资责任,其中电压为10 kV及以下的供电工程,均由申请用电的用户投资建设。在实际执行中,由于10 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大部分是从公用配电网引入电源的,先申请的用户承担了本级公用电网的建设资金,而当公用电网建成后,本供电设施内再申请用电的用户很少负担建设资金,显然不够公平合理。为此,从1963年起对10kV及以下公用和专用配电网的建设,采取由电力部门向用户按照申请用电容量和统一的贴费标准收取供电贴费并负责供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新的大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增加,必须接入更高一级电压电网供电,因此,随着35~110 kV供电的用户的增高,也出现过去10 kV及以下电压用户同样的问题。为解决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国从1982年起,把供电贴费扩大到110 kV以下的用户,1993年又扩大到110 kV的用户。2

相关政策中国实行供电贴费的规定 1993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供电贴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在380/220 V,10,35,63,110 kV五种电压受电的用户申请用电时,每千伏安(千瓦)应交贴费的标准额;用户自建本级电压供电工程时应交付贴费的标准额;临时用电用户要预付贴费,待用电终了后视用电时间长短退还全部或部分贴费的比例;部分非盈利的公用福利型用户减少贴费的办法;申请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每路电源分别交付贴费的标准;经济特区以及电缆线路供电需要提高贴费标准的审批办法等。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文,自2000年6月10日起,将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3] 116号文印发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电价结构调整中包含电网建设资金后,一般供电贴费政策终将被取消。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曹慧慧 - 副教授 - 中国矿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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