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剩余设计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剩余设计是一种由对称设计导出的平衡不完全区组设计,具体的构作方法如下:设(X,B)是一个(v,k,λ)-SBIBD,取定一个区组B0,对其余的区组B,记B′=B\B0,且B′={B′|B∈B\{B0}},这样得到的一个区组设计(X\B0,B′)是一个(v-k,v-1,k,k-λ,λ)-BIBD,称为(X,B)的剩余设计。当一个BIBD设计的参数为(v-k,v-1,k,k-λ,λ)时,称为拟剩余设计。若一个拟剩余设计是某个对称设计的剩余设计,则称该拟剩余设计是可嵌入的,利用康纳-霍尔定理可以证明某些BIBD设计不存在1。

基本介绍定义1 若v,k与λ满足条件λ(v-1)=k(k-1),设D*为一个B(k-λ,λ;v-k),则称D*为一个拟剩余设计(quasi residual design)。

讨论下面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设D*为一个B(k-λ,λ;v-k),它是一个拟剩余设计,是否存在一个SB(k,λ;v)使D*作为它的剩余设计?试看下述例子,它实际上给出了当λ=1时从拟剩余设计构作相应的对称设计的一个重要方法。

例1 设V=Z16,D*=(V*,B*)为如下B(4,1;16):

P₁:{0,1,2,3},{4,5,6,7},{8,9,10,11},{12,13,14,15};

P₂:{0,4,9,13},{1,5,10,14},{2,6,11,15},{3,7,8,12};

P₃:{0,5,11,12},{1,4,8,15},{2,7,9,14},{3,6,10,13};

P₄:{0,6,8,14},{1,7,11,13},{2,4,10,12},{3,5,9,15};

P5:{0,7,10,15},{1,6,9,12},{2,5,8,13},{3,4,11,14}.

这是一个拟剩余设计,并且是可分解的。它的平行类为Pi,i=1,2,3,4,5,用添加5个无穷远点及一条无穷远直线(即由这些无穷远点组成的新区组)来构作所需的SB(5,1;21),设1≤i≤5。对Pi中的每一个区组都添加一个无穷远点 之后当作新区组,然后再添加一个新区组 ,故共得21个区组,由于每一个无穷远点与Z16中每一个元素都恰好相遇一次。任意两个不同的无穷远点也正好相遇一次。因此得到一个SB(5,1,21)。它以D*作为剩余设计2。

利用上面的方法可以证明下述定理。

相关定理定理1 λ=1的任一拟剩余设计都可以作为某个对称设计的剩余设计2。

为证明上述定理,需要下面引理。

引理1 每一个λ=1的拟剩余设计都是可分解的。

证明 设D*为一个拟剩余设计B(k-λ,λ;v-k),令n=k-1。由k(k-1)=v-1得v=n2+n+1,即v-k=n2,因此D*是一个B(n,1;n2),它共有b=n(n+1)个区组。并且每一点都恰好包含在n+1个区组中,设A1为D*的一个区组,它的每一点都恰好包含在A1之外的n个区组中,并且A1中任意不同的两点不可能同时包含在A1之外的任意区组中。否则将与λ=1矛盾,由于A1中共有n个点,因此恰有n2个区组与A1相交,并且交点唯一,从而恰有n-1个区组与A1不相交,设为A2,A3,…,An,下面证明A1,A2,…,An组成一个平行类。

对2≤i≤n,Ai中的任一点都必须与A1中的每一点都相遇一次,又因Ai中任意两个不同的点都不可能在Ai之外的任意一个区组中相遇,从而与A1相交的n2个区组中的每一个都与Ai相交,于是A1,A2,...,Ai-1,Ai+1,…,An中的每一个都与Ai不相交,因此A1,A2,…,An组成一个平行类,记为P₁。

设An+1为一个不属于P1的区组,将n-1个与An+1不相交的区组记作An+2,…,A2n。由于An+1与P1中的每一个区组都相交,因此这n-1个区组都不属于P1。同前可证An+1,An+2,…,A2n组成一个平行类,记作P2,P2与P1显然不相交即没有公共区组。一般地。设s≤n,已得到s个互不相交的平行类P1,…,Ps,则在剩下的(n+1-s)·n个区组中必可找到n个互不相交的区组Asn+1,Asn+2,…,A(s+1)n,它们组成一个平行类Ps+1,从而可将D*的全部n(n+1)个区组划分成n+1个平行类,即D是一个可分解设计。

定理1的证明:设D*=(V*,B*)为λ=1的拟剩余设计,则必有正整数n使D*为一个B(n,1;n2)。由引理2,D*的全部区组可划分成n+1个平行类P1,P2,…,Pn+1。设1≤i≤n+1,对Pi中每一个区组都添加一个无穷远点 作成新的区组,再将”无穷远直线”也看作一个区组,如此共得n2+n+1个区组,它们组成V=V*∪上的一个SB(k,1;v),此处k=n+1,v=n2+n+1,显然D*是这个对称设计的一个剩余设计。

当λ=2时,M.Hall与W.S.Connor证明了下面的定理。

定理2 设λ=2,则每一个拟剩余设计都是某个对称设计的剩余设计。

然而当λ≥3时,类似的结论未必成立,即使在λ=3时,也并不是每一个拟剩余设计都可以作为某个对称设计的剩余设计的。

van Lint,Tonchev与Landgev构作出一个B(10,5;28),这是一个拟剩余设计。SB(15,5;43)不存在,由此给出了第一个这样的例子,即使SB(k,λ;v)不存在,拟剩余设计B(k-λ,λ;v-k)仍然存在。2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王海侠 - 副教授 - 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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