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运行许可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核设施运行许可的目的是确认核设施已按照许可的设计和质保要求建造完成、调试结果满足设计要求、相应的运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确定其在首次装投料(运行)后应该遵循的许可条件等。

核设施运行许可的目的是确认核设施已按照许可的设计和质保要求建造完成、调试结果满足设计要求、相应的运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管理的要求,确定其在首次装投料(运行)后应该遵循的许可条件等。

在我国以往的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中,将核设施首次装投料作为一项单独的许可,与核设施选址、运行、退役并列。核安全法中将核设施首次装投料许可和运行许可合并为运行许可,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在首次装投料前应当申请核设施运行许可。由于核设施装料后就产生了现实核风险,因此从核安全角度看,国际上普遍认为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即是运行的开始。因此,为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及调试运行就应当遵循运行安全要求。同时,也可以简化许可,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监管负担。

核设施运行许可申请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核设施首次装料前申请核设施运行许可,并提交如下资料: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文件、应急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应急预案是指营运单位负责制定的场内应急预案,该预案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部门备案。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运行许可后的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应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对核设施运行进行有效管理,切实保障核安全。

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和许可证条件调整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设计寿期比较长,如核电厂一般为40年,核设施运行期间核安全标准可能有修改,因此,在有效期内,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事项做出合理调整。

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需要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运行许可证调整事项,具体有以下三类,包括: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运行限值和条件;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上述调整均属于涉及核设施运行许可基础或者规定事项的调整,因此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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