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保卫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其目的是保障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防止出现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事件,保护涉核企业正常的生产环境。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核安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国际社会上涉及核材料丢失、被盗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恐怖组织扬言利用核设施、核材料搞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在此情况下,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核设施、核材料得到充分的保护,不被破坏、损害和盗窃,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核安全保卫工作的目的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其目的是保障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防止出现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事件,保护涉核企业正常的生产环境。做好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实体保卫系统的建立国家应当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措施,建立对核设施、核材料进行有效实体保卫的系统,包括实体屏障、技防系统、警卫组织和保卫制度等,确保核设施、核材料得到充分的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针对核设施、核材料的严格安保制度。如在核材料安保方面,1987年国务院制定了《核材料管理条例》,明确核材料持有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理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核材料运输途中的安全。核材料持有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核材料及其有关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准确划定密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对接触核材料及其秘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明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等。1990年有关部门又制定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危害性程度,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在警卫和保护、实体屏障、技术防范设施、运输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明确了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有关安保要求,如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等各类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法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1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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