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微知识”学习(三)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1-17

来源:福州科普

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使科普工作强起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普工作,指出要围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找准科普工作的方位方向和着力点,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今天,我们继续学习《科普法》有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要积极引导和开展科普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从事的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对于提高广大群众对各行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落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法条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2企业和公共场所要积极参与科普活动☆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大规模的组织化生产经营,是科技进步和科普的最大受益者,应该充分重视科普在企业人力资源、产品市场开拓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企业领导者要认识到,企业积极参与或支持社会科普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仅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继续教育和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同时在社会上也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法条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3国家加强农村科普工作☆党和政府对农村科普工作高度重视。通过科普工作,帮助广大农民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并自觉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才能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法条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4保障政府对科普事业进行经费投入☆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的受益者是全体国民和整个国家。科普作为公共物品,它的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社会成本也高于私人成本。如果单纯由企业和个人出资办科普,就会出现公共物品提供不足。因此,政府出资投入科普事业是必然要求。法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5国家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科普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法律规定政府对科普事业在税收上予以优惠,以鼓励和支持科普事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对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实行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法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6保障专项资金用于科普事业☆资金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必须加强科普资金管理,保证投入的科普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法条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运营:福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普法宣传特刊》监制:林涛 贺鹏编辑:陈美玉 分享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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