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童成“老赖”被限制消费?法院道歉了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0-12-16

来源:西宁科普

点蓝色字关注“央视新闻”

近日,河南郑州金水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9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12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已对案件进行复查,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是错误的,已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

父亲杀妻判死刑 留55万元“债务”

9岁女儿无力偿还被法院限制消费

据了解,2012年,陈蔓(化名)刚1岁,其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转让给王某,之后归案被判处死刑。

陈蔓的养母陈若兰称,陈蔓的生父当时由于欠了赌债,急于卖房,因此,他和王某谈的价格是远低于市场价格。而因为卖房遭到了妻子的强烈反对,他将妻子杀害。据了解,房子当时并未过户。

从去年到今年,当地法院先后三次判决2012年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陈蔓需归还55万元卖房款。而今年9岁的陈蔓因无力还款,先后两次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陈蔓的养母陈若兰告诉记者,她是在去年发现孩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

陈若兰:第一次知道这个事是在2019年国庆前,订机票时孩子的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航空方面说可能是在黑名单。

养母陈若兰还称,虽然法院判决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但实际上陈蔓并没有继承到。目前房子还在王某手里,且其长期出租,获得收益。郑州金水法院发文致歉:已解除限制消费令

12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下达了解除限制消费的执行决定书。法院在决定书中表示,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蔓系未成年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定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二条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16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对于法院的致歉,陈蔓的养母陈若兰16日上午告诉记者,已经看到金水法院的致歉声明,她认为法院道歉“是好现象”,未来还希望继续推动案件再审。

律师:对9岁孩子进行限制高消费

跟立法本意不相符

据了解,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码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就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排除性规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解释,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说不得把未成年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当中,但限制高消费更多针对的是那些不积极履行、不主动履行的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一个八九岁的孩子,本身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她进行限制高消费意义不大,或者说跟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

9岁女孩应该“替父还债”吗?

既然法院已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那么陈蔓是否需要偿还王某55万元呢?

岳屾山律师认为,完整执行这个判决,应该是双方互相返还。就是说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持有房屋方(王某)应该把房屋还给出售方,如出售方已经死亡,就还给他的继承人。同时,出售方之前收的房款也要返还给购房的这一方,双方互相返还。但需要指出的是,陈蔓可能并非房屋唯一继承人。

对于陈蔓父亲和王某之间的债务,岳屾山律师表示因为陈蔓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就要相应地承担父母的债务,但这仅限遗产范围内的,并不是全部的“父债子还”。

岳屾山律师:比如你继承了10元钱的遗产,发现他有20元钱的债务,你只需要把这10元钱还回去,剩下的债就不用管了。超过遗产范围的,没有法定义务偿还。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综合南方周末


来源:gh_893c798aefc9 西宁科普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AzOTIzMA==&mid=2702658577&idx=4&sn=32e341e846642b95c6060615605e0d2b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交流、公益传播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电话:(010)86409582

邮箱:kejie@scimal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