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赵文象 2021-02-05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规发〔2020〕2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了保障自然科学基金改革的有效实施,统筹优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设置和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宁政规发〔2019〕2号)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宁科规发〔2020〕1号)等精神,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优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设置和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鼓励自由探索,培养和稳定科研人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宁政规发〔2019〕2号)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宁科规发〔2020〕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面向科技前沿,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和优势学科建设,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旨在稳定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学术影响力的基础研究成果,为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科技支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可出资共同设立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出资额度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资金,联合基金主要用于培养和稳定联合基金单位的基础研究人才,解决联合单位急需的关键共性科学问题。联合基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联合协议中明确出资及项目管理等事宜。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经费从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对建立联合基金的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可选择基础研究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单位,探索下放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评审及结题验收等管理权限,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管理下放范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所有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型分为一般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

第八条  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围绕本学科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非共识”创新性研究,稳定科研队伍,培育创新人才,推进学科均衡发展。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具备一定的基础研究条件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

第九条  优秀青年项目主要支持在科研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本学科的学术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项目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关键技术中的科学问题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推进在重点领域或学科前沿取得突破。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二)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  创新群体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强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围绕既定的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性基础研究。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分年度给予稳定支持,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及研究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为优秀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科带头人或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二)研究团队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项目申请人只能申报1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研主持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十三条  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进行多头申请的不予支持;已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机构单位资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开放合作,支持与国内外著名大学、一流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区内基层科研人员与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确定评审标准,采取网上同行评议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可在网上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实行第二轮会议评审,并按一定比例确定拟立项项目数,原则上重点项目不超过当年总立项项目数的10%,创新群体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

第十六条  下放项目管理权限的联合基金单位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确定的评审标准及下放权限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厅专家库中遴选,遴选评审专家要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的合理性和回避制度,原则上区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专家总量的50%。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建立专家评审活动的后评估机制和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下放项目管理权限的联合基金实施单位立项建议,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总额,研究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达立项文件,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要及时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持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中探索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由科研人员在规定科目内自主使用。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包干制”项目范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在实施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撰写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在线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审查并督促按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工作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验收的原则进行协商。属区内变动的,如果调入单位具备项目继续实施的条件,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后,项目可随同转至调入单位;属区外变动或调入单位不具备项目继续实施条件的,项目主持人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单位更换项目主持人,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由原承担单位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伦理和学术道德,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为基本依据。一般项目采取结题验收,优秀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采取一次性综合评审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在线提交科技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或结题要给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结题)”的明确结论。因特殊原因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未完成研究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验收的,未验收期间不得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也可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未完成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结题或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立项编号”。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登记并纳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推进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和社会共享。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3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下放联合基金资助的项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价,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合作及资金配置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宁夏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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