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汇编|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通知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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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科研项目 管理改革的通知

宁科资配字〔2020〕51 号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 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101号)等文件 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项目立项评审

     深入推进项目管理“两头严、中间松”改革,规范立项审查 程序。研发项目以专家评审结合项目实施主体赋分作为立项依据,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立项结果科学精准。

 (一)权重分配。

    专家评审权重占60%,项目实施主体赋分权重占40%。

 (二)专家评审内容。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在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的基础上,将成果应用性、绩效目标可实现性、 将研发总预算合理性纳入评审指标。预算评审由过去的财政资金 预算评审为主改为研发总资金预算评审,研发总资金支出范围限于科研经费支出科目。强化重大重点项目预算评审,确保研发资 金用途和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政策规定。 

(三)项目实施主体赋分。 

    为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具备项目承担能力,在项目通过专家评 审后,由相关处室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赋分(具体赋分标准见附 件1)。项目实施主体为企业的,赋分因素为:现场核查、企业经营 状况、研发投入、企业规模、科技型企业类型、产学研合作方式 及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赋分因素为:产业(企业)技术需求对接情况、合作企业资金配套情况(仅针对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单位上年财政科研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改革财政资金配置 

 (一)改革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针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研发项目,根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和项目研发特点,分别采取实施 前引导、验收后支持两种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激发企业科技创新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实施前引导方式: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及突破产业技术瓶颈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项目。立项后,按补助额度分年度拨付财政资金。 

(2)验收后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发项目。立项后,承担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取得预期成果并通过 验收后,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一次性拨付财政支持资金。验收 后支持项目科技部门不再进行过程管理。 

(3)拟采取实施前引导方式支持的项目,其承担企业可在 项目公示期间申请调整为验收后支持项目。

 2.试点科研资金“包干制”改革。选择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开展试点改革。探索构建“以信 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激励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 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1)项目负责人据实提出资金申请,无需编制预算。支出 使用范围限于科研经费支出科目,不设科目比例限制。

 (2)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研究人员 贡献大小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3)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支出科 目编制项目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一次 性综合验收(结题)。 

(4)项目完成任务目标、专项资金支出规范、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研究活动直接支 出或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 按规定收回。 

(5)项目负责人作为包干资金支出的责任主体,应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6)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权责范围,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审核项目资金支出。在单位内部建立项目资金决算和项 目成果报告主动公开机制,接受监督。 

(二)改革财政资金配置标准。

 1.企业承担研发项目资金配置标准。

 (1)实施前引导项目。根据专家预算评审确定的研发总资金,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按30%比例给予支持,原则上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按25%比例给予支持,原则上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财政资金按20%比 例给予支持,原则上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申请财政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以企业申请数额为准。

(2)验收后支持项目。项目验收时,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研发总资金。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资金按3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研发项目资金配置标准。 

(1)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支持;重点项目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支持;一般项目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支持。 

3.规范科技合作项目资金分配比例。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科技合作项目,以合作单位承担研发任务工作量作为依据,据实提出财政资金分配计划。为突出研发主体责任,原则上,财政资金外拨合作 单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三)改革重大项目管理。

 1.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针对性设立的公益性、战略性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评审立项,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财政支持资金根据实际需求测算,由专家评审后确定。

2.对实施周期长(三年以上)的战略性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分阶段确定绩效目标和财政支持额度,通过阶段性绩效考核的方式予以滚动支持。


    三、改革项目储备机制 

    聚焦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目标,突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围绕产业、聚焦瓶颈、重点突破”原则,在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九大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常态化项目储备机制,切实提升入库项目质量、提高研发技术层级,支撑产业转型、动能转换。现有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自治区科技研发项目立项因素加权赋分表

          2.自治区科技研发项目评审专家打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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