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顺利:建议明确湿地生态系统的定义 | 湿地保护法草案讨论会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3-03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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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由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牵头举办的“湿地保护法讨论会”在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湿地生态领域、环境法领域、环境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重点围绕《草案》如何修改,以及湿地保护存在的问题等展开了深度讨论。此次会议同时在绿会融媒百度百家号、微博、B站等平台进行视频和图文多类型直播。


以下是中国科学院植物所研究员于顺利老师的发言,分享给大家。


各位老师,上午好!


关于湿地情况,最近参与了北京丰台南苑湿地公园和昌平沙河公园的讨论,了解了一些情况,感觉湿地法的出台是比较及时,具有必要性。关于湿地的作用,近二三十年来,各种媒体、场合、书籍等,都有所强调,大众也有所意识,就是湿地是”地球之肾”。


听了以上各位老师的发言,感觉讲得很好,已经比较全面,很多都有同感,这是个学习的好机会。


昨天把湿地法的内容大体上读了两遍,觉得有下列几个问题。


1) 湿地的正确定义和概念需要加入该文本,建议采用《湿地公约》狭义的定义,即地表过湿或经常积水、生长湿地生物的地区。


2) 是否需要添加湿地生态系统的定义:是指湿地植物、栖息于湿地的动物、微生物及其环境组成的同一整体。


3) 第二条款中的分级管理,分哪几级,是否在括号里标注一下,如国家级、省级、地级等。


名录制度,能否简单阐述一下,如何命名还是把名字存档,方便管理?


4) 关于湿地分类的问题,能否在法的文本中,添加湿地的主要类型?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及《湿地公约》分类系统,《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与检测技术标准》将全国湿地划分为5大类28种类型,这5大类型主要有:a) 近海及海岸湿地,b)河流湿地,c) 湖泊湿地,d)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e) 库塘。


5) 《湿地资源与调查评价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已经出台,是否能附在本法后面的条款里?是否各地湿地都有最小面积与最大面积之说呢?是否能放在本法里。


6) 第十八条,第一句话,建议改为: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的行为,凡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7) 第十九条,第一句话的补充,建议改为补足或补偿。


8) 第二十条,是否改为:“及时掌握年度湿地分布、面积、水量、水质、生物多样性等变化信息”。去掉受威胁状况,总之这句话需要补充与修改。


9) 第二十二条,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等利用活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需要添加的部分。


10)第二十二条,“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建议把“永久性”去掉。因为长期或短期截断水源对湿地都有影响。


11)第五十二条、五十一条,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数额,有较大的随意性,应该按照损害的程度,罚款上不封顶,因为物价上涨很快,……,应该如何修改,尚需商量。


12)第七章,附则里,建议“红树”二字要改成“红树科”,因为红树二字太笼统,红树林植物除了红树科植物外,还有使君子科、紫金牛科、海桑科等的植物。


整理/子舒  审/泓嘉一  编/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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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ExMzM4Mg==&mid=2649661804&idx=4&sn=d8a013f8971210cf97ba0c3b26f27b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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