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凸显生态价值认定 |海南“买卖穿山甲环境侵权案”讨论会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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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下午一点,由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牵头举办的海南“买卖穿山甲环境侵权案”线上研讨会如期举行。来自环境法、诉讼法、生态保护、检察机关、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士,将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和交流。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杨源阐述了她对本案的看法。现将杨源老师的发言整理、分享如下。


关于本案我想谈几点个人看法,供大家批评或研讨。


首先,我昨天看这个案件的资料时就不太赞同把这个案件定义为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我认为它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为提到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并且在资料里面多次援引了《侵权责任法》,环境民事侵权和侵权责任应该适用的是私益侵害的救济。而此次案件显然不是侵害私益,而是侵害公共利益。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珍贵、濒危的物种对于生态的价值就更为重要。随意或任意捕杀珍贵濒危物种,哪怕只是捕杀一只,都会影响到生态安全,而捕杀造成穿山甲活体的死亡,损害事实是珍贵濒危的物种穿山甲的死亡,就是破坏生态。因此我认为这个案子应定性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损害事实是穿山甲的死亡的情况下,损失的价值是多少?这也是本案的焦点。大家都已经发表观点,显然不同意法院只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穿山甲的死亡,因为判处实在是太低了。野生动物既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等各种价值,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来说,重点应凸显的是它的生态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因为,野生动物的多重价值当中,生态价值是第一位的。生态价值事关全人类的生态安全,是无可替代的。而经济价值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放弃的,是在确保生态价值的基础上,才能谈到对经济价值的利用。对于珍贵濒危的物种来说,应该先强调生态价值。所以,对损害事实进行赔偿的话,应当用生态价值来衡量穿山甲的价值有多少。


而生态价值如何确定是一个难题,我本人不是生态学专家,也很难给大家一个准确的答案。但是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面的老师也说了,应该以修复优先。如果是以修复优先的话,我个人有一个不成熟的考虑,我曾看过最高法院一个有指导性的案例,是关于捕杀娃娃鱼两尾,最终判断的民事责任是以如何在野外恢复这两尾娃娃鱼成鱼的代价来计的,也就是说,先从放生两尾鱼苗,然后要多少饵料,以多少的成本一直到娃娃鱼能在野外成长到成活的程度,这样一个案例。我不清楚在野外弥补一只穿山甲可以具体用怎样的办法,也许可以先用人工饲养繁殖的小穿山甲放归野外并保证存活所付出的代价来看?这是我的不成熟的思路。另外,我认为肖建华教授所提到的去为保护野生动物做一些实质性的贡献劳务的思路也是非常不错的。


虽然我给本案的定性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是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应该说和环境民事侵权的要件是有重合的,当然现在责任要件归责原则还是有争议的,因为私益的民事侵权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公益的到底应不应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有争议的。因为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前提是要违法。即便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的前三位被告显然是有主观过错和进行了违法行为,而损害事实是使穿山甲死亡,那么从因果关系来讲,我认为购买穿山甲死体并食用的被告四不具有导致穿山甲死亡的损害行为。所以,我与曹明德教授和高利红教授他们有着相同的观点,认为第四被告具备民事赔偿责任是不成立的。当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他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关于前三位被告的责任分配问题,我也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尽管它不是侵权案件,但是我们说这种共同侵权和公益诉讼的共同致害应该是很类似的。共同侵权强调的是要主观共谋,在本案是共同致害,我认为他们是达成了买卖协议,所以对穿山甲死亡的事件是有意为之的。穿山甲要被出售,那么卖家的目的就是谋利而不是要让穿山甲存活并放归野外环境,有故意伤害的成分;而买家为了食用,也有故意的成分在。那么双方一旦达成了这种买卖协议,是不是可以认为是有主观共谋的?可不可以认定为是一个有主观关联的、应该是一个共同致害,和共同侵权一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即便不是从共同侵权来认定连带责任的话,从《侵权责任法》的数人侵权竞合来考虑的话,如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话,那也应该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上,前三位被告出售和收购的每一环都没有将穿山甲放归野外的意图,那么,收购或购买的意图就都是在伤害穿山甲,都有可能导致穿山甲的死亡,而购买者也有可能导致穿山甲死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构成伤害,都有可能造成穿山甲死亡的后果,他们就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是我对于责任分配的一点想法。


有关诉讼费用的问题,我想可能是不是因为法院是根据诉讼标的来收取的?也就是说,原告是按照几十万元提起的标的,那么法院据此来收的诉讼费用。而法院最后没有支持标的额的话,诉讼费用指的并不是说原告胜诉了,对于那些多出来的标的额的费用就可能要原告来承担。所以,这也给了我们一些思考:一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不是应该按照诉讼标的来收费?二是法院如果真的要按诉讼标的来收费,可能原告对要提出的赔偿金额就应该审慎。如果诉讼标的过高的话,那么原告自己可能就要承担比较多的诉讼费用。但我个人不主张按诉讼标的来收费,因为毕竟公益案件按件来收费会更合理一些。


整理/sakura  审/泓嘉一  编/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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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GreenExpress 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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