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研究

科技工作者之家 2021-04-29

作者介绍

王秀卫,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一、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什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根据《宪法》规定,重要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自然资源如何实现高效、可持续利用,如何实现所有者权益,一直都是自然资源法学的重大课题。资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将自然资源资产化,有助于运用产权机制实现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全民可持续发展利益。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并给出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根据国家安排,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将在几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包括福建、江西、贵州、海南等地探索开展。

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吗?

委托代理机制的优点,就是利用受托人专业、便利等优势,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之所以要委托正是因为一方在某一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一方为了更好的达到预期的目的就选择委托的方式让有优势的一方代理自己去完成某些工作。但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民事委托代理不同,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民事委托代理双方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双方为中央政府与省级人民政府,未来可能还包括更多层级政府,且委托代理事项以实现全民公益为目的,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委托代理权利义务、责任归属、利益分配等应当遵循不同法律依据。因此,虽名称相似,但二者应属不同性质法律关系。

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全国推行,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奠定了基础。为确保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顺利进行,必须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应当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现状和优势特点,采取“清单式管理”和“目标式管理”,结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委托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厘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能类型,明确保护、管理的综合考核目标。同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让地方政府不负所托,必须理顺权、责、利的配置关系,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建立并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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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kd_xbsk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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